3月29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下发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电力建设施工领域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指出, 在监管中发现,电力建设施工领域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层出不穷,施工企业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依然突出,人身伤亡事故集中,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此,2021年以来监管局局加大监管力度,对广东、广西和海南省(区)内4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了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累计罚没金额170余万元,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
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对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4号)和《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电力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指引>的通知》(南方监能安全〔2021〕66号)等相关文件,重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以下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建设单位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招投标条件;肢解发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等。
2.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
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挂靠;主要管理人员未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购买社保;
施工单位将杆塔组立、架线及相关附件安装、变电站一次及二次设备调试、电缆接头及相关附件安装等主体工程以劳务分包名义实际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施工单位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项目管理人员未按照工程投标约定到岗,施工现场作业面无施工单位人员在场并履行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等。
3.监理单位
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未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的情况;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资格且未常驻施工现场;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作业项目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未对危大工程作业、隐蔽工程作业、关键工序作业等实施全过程监理。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前)
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围绕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统一部署,全面对照检查,并深入施工现场开展自查,针对发现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督查整治阶段(4月16日-5月30日)
我局抽调专家组成督查组,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抽查部分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电力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加强和规范工程管理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督导,各单位要提前部署,全面开展一次电力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员,确保全过程闭环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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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下发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电力建设施工领域转包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