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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补贴1元/瓦、电价补贴0.1~0.2元/千瓦时!浙江平湖市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稿

平湖市人民政府2021-10-27 17:07:37 装机补贴1元/瓦、电价补贴0.1~0.2元/千瓦时!浙江平湖市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稿-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10月26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全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拓展工商业光伏应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屋顶、公建设施上空等安装光伏,继续大力推进居民户用光伏发展。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积极开发光电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对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文件还指出,到“十四五”末,平湖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0兆瓦以上,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

在政策扶持方面:

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一次性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1元/瓦补助。

最后,文件还指出,要求强化光伏电站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安装的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浙江省第一批低碳试点县创建工作,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我局起草了《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行政中心1号楼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305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17:00。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26日

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平湖市创建省低碳试点县建设方案,为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嘉兴市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嘉兴市发改委关于支持清洁(可再生)能源应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72号),现就我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拓展工商业光伏应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屋顶、公建设施上空等安装光伏,继续大力推进居民户用光伏发展。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积极开发光电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对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建设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创建省低碳试点县建设方案和嘉兴市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要求,到“十四五”末,我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0兆瓦以上,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体安装比例要求如下:

(一)现有建(构)筑物: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新建建(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农业结合农牧业生产安装分布式光伏。

三、扶持政策:

(一)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一次性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1元/瓦补助。

四、有关要求:

(一)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我市(不含嘉兴港区)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市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我市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

(二)所有用于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三)强化光伏电站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安装的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

(四)统筹差别化电价、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资金,用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展项目补助,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贴补。

(五)光伏发电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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