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文调整部分行业新能源交易电量比例,最高达35.3%​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2021-07-27 14:11:45 内蒙古发文调整部分行业新能源交易电量比例,最高达35.3%​-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7月23日,内蒙古工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明确蒙西地区电力交易市场价格浮动上限并调整部分行业市场交易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调整部分行业新能源交易电量比例,部分行业电力用户不再参与火电企业挂牌交易。

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明确蒙西地区电力交易市场价格浮动上限并调整部分行业市场交易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1〕245号)

各有关盟市工信局、发改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场主体:

今年以来,煤价大幅上扬并维持高位运行,煤电企业产销成本严重倒挂,火电行业陷入“成本倒挂发电、全线亏损的状态”,煤电企业煤炭库存普遍偏低,煤量、煤质均无法保障,发电能力受到制约,严重影响蒙西地区电力市场交易的正常开展,已经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电力平衡带来重大风险。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明确蒙西地区电力交易市场交易价格浮动上限和调整部分行业市场交易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蒙西地区电力交易市场价格浮动上限

(一)自2021年8月起,蒙西地区电力交易市场燃煤发电电量成交价格在基准价(每千瓦时0.2829元)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不超过10%(上限为每千瓦时0.3112元)。

(二)2021年已经成交的年度交易电量,经发电、用电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由交易双方报交易机构调整市场交易价格。

(三)本次电力交易市场价格浮动范围不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文件中明确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的电力用户与燃煤企业的成交电量。

(四)用电企业的正合同偏差电量按照蒙西电网基准价上浮10%结算。

二、调整部分行业新能源交易电量比例

(一)第二批次年度交易

已经成交的2021年第二批次年度交易电量,在发、用电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调整2021年8至12月火电企业挂牌交易价格。若火电企业挂牌交易价格提高,交易中心可根据价格提高幅度调整对应电力用户的新能源交易电量比例,最高不超过35.3%。

(二)月度挂牌交易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文件中明确列入优先交易范围行业的电力用户,若2021年8月至12月的月度火电挂牌交易价格较2021年1月至7月有所提高,交易中心可根据火电挂牌交易价格提高幅度调整对应电力用户的新能源交易电量比例,最高不超过60%。

三、部分行业电力用户不再参与火电企业挂牌交易

未列入优先交易范围的电力用户,包括目前仍执行过渡交易政策的蓝宝石、石墨电极、化成箔、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碳素、陶瓷等行业电力用户,2021年8月开始不再参与火电企业挂牌交易,可以根据企业用电量情况选择参与相应的协商或竞价交易。

2022年1月起,上述行业电力用户不再参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

本通知未尽事宜,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另行通知。各有关盟市工信局、发改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落实本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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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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