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 光伏发电继续执行上网分类电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02-02 09:58:06 西藏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 光伏发电继续执行上网分类电价-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通知》明确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继续执行上网分类电价,分别为:第Ⅰ类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为0.10元/千瓦时;第Ⅱ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为0.10 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为0.25元/千瓦时。

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 (藏政发〔2020〕1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纵深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健全电力价格政策,促进电网环节不断提升效率,切实有效降低用电成本,增强公众对电价改革的认同感和改革成果的获得感,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进一步明确全区电价政策的同时,决定将昌都、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至中部电网水平,实现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将阿里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至中部电网水平,实现与中部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类上网电价

(一)规范电站类别

1.水电站。按照电站主体功能、开发成本、经营方式差别,将水电站划分为3种类型。

第Ⅰ类,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直属水电站及并网运行的装机小于2.5万千瓦的小水电站。

第Ⅱ类,主要由社会资本投资的装机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第Ⅲ类,具备发电能力的旁多、满拉等水利枢纽发电项目。

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类别的,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定。

2.光伏电站。按照分布情况和运营模式差别,光伏电站划分为2种类型。

第Ⅰ类,集中式光伏电站。

第Ⅱ类,分布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回“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

(二)明确上网电价

1.水电。继续执行全区第Ⅰ类水电站电价0.292元/千瓦时,第Ⅱ类水电站电价0.341元/千瓦时,第Ⅲ类水电站电价0.247元/千瓦时。

2.太阳能光伏发电。继续执行上网分类电价,分别为:第Ⅰ类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为0.10元/千瓦时;第Ⅱ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为0.10 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为0.25元/千瓦时。

3.地热发电。继续执行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

4.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继续执行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为0.65元/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为0.25元/千瓦时。

本通知印发后投产的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由省级电网负担的电价部分,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5.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发电并网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10元/千伏安·月向相应电网缴纳系统备用费,富余电量由电网企业继续按0.25元/千瓦时收购。

6.以上1—2项中的水电、光伏发电参与跨区跨省电力外送交易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拟定交易实施方案,明确交易电量和价格,经自治区电力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7.鼓励区内有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价方式购电,由发供用三方根据电网运行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签订直供协议,自行确定交易电量、价格和交易方式。

8.以上各项中涉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

(一)规范和理顺电价标准。原则上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制电价”。

1.基本电价。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收取基本电价,标准为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0元。

2.电度电价。按电表显示电度量收取。各电网各类电度电价为: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继续执行中部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49元/千瓦时,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765元/千瓦时调整为0.49元/千瓦时,昌都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52元/千瓦时调整为0.49元/千瓦时。

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继续执行中部(阿里)电网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继续执行昌都电网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14元/千瓦时。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继续执行中部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0.66元/千瓦时,并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阿里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1.61元/千瓦时调整为0.66元/千瓦时,即中部、阿里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在丰水期(每年5-10月)0.64元/千瓦时,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0.675元/千瓦时。

非工业用户以及大工业中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范畴的用户用电价格,按所属电压等级为0.74元/千瓦时(220伏/380伏)、0.73元/千瓦时(10千伏)、0.72元/千瓦时(35千伏)、0.71元/千瓦时(110千伏)。

继续执行昌都电网工商业原3类电价和标准,即商业电价0.51元/千瓦时,工业电价0.59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0.63元/千瓦时。

趸售用电价格:继续执行中部(阿里)电网趸售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10千伏)、0.34元/千瓦时(35千伏),继续执行昌都电网趸售用电价格0.33元/千瓦时(10千伏)、0.32元/千瓦时(35千伏)。

(二)执行居民阶梯优惠电价

1.执行范围:中部、阿里、昌都电网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城乡居民住宅用电。

2.执行方式和价格标准:在丰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6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6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不具备相应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用户,其用电量均按第一阶梯的价格标准执行。

3.优惠电价分担方式:由电网企业在输配环节自行消化。

(三)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

1.时段划分:平时段0:00-10:00,谷时段10:00-17:00,峰时段17:00-24:00。

2.执行范围:中部、阿里电网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存量用户,具体范围同上述丰枯电价政策一致。

3.执行价格:平时段按照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峰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下调0.04元/千瓦时。

(四)对“煤改电”用户执行优惠电价。继续执行对全区集中供暖的电锅炉用户,包括电锅炉、电窑炉、空气热泵、水源热泵等以电能为基础的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并执行“两部制电价”。

(五)全区电网实现同网同价。为进一步疏导各网电价差异,“十四五”期间统筹研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农牧业生产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力争“十四五”末实现全区同网同价。

三、继续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

(一)推行按需缴纳容量电费。鼓励两部制电力用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或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定细化方案,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持续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加大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行为的力度,转供电主体应按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三)趸售区域电价政策。各趸售县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电价政策,并严格按照所属电网的电价类别和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调整本地电价类别和提高价格标准。全区县级电网企业全面实现直管直供后,趸售区域电价严格按照所属用电类别销售电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切实把本次降价政策落实到位。电力建设基金由电网企业自收自支,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电网和发电企业让出增值税降税空间后的降价减收部分,继续给予电网企业全额补助;对电网企业因本次新调整降价减收部分,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自行消化,执行过程中自治区研究给予支持政策。电网企业要加快推进户表改造,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确保降价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二)抓好政策研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区电力发展和电源点建设情况,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加强政策研究,逐步实现全区同网同价。

(三)加大整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电价政策、截留降价红利、违规加价等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电价政策,使广大电力用户及时知晓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2.各电网各类别销售电价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周转房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和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机构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牧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牧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牧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牧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牧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企业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四、趸售用电

趸售区范围内的农牧业、农牧区、县、乡(镇)用电,以及趸售区内负荷在160千伏安以下的工矿企业用电。

注:全区县级电网企业全面实现直管直供后,趸售区域电价按照所属用电类别销售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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