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弥渡县朱坊后山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弥渡县惠扬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介绍,该案是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以来,首例通过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成功,对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2019年,大理州、弥渡县林草部门在开展森林核查过程中,发现弥渡县朱坊后山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州林草局随即对该案件进行专项督办。经查,弥渡惠扬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部分农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开工建设。
之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对弥渡县朱坊后山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一案提起公益诉讼。大理州林草局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州林草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按照“先磋商后诉讼”原则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经第三方评估公司量化评估,该项目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50.9亩,损害蓄积215.42m3,林地土壤损失1143.33m3,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3449231.80元。
8月6日,在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州林草局与弥渡县惠扬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轮磋商。磋商会上,州林草局向弥渡惠扬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占用林地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张,并向赔偿义务人阐明了违法事实、调查结论、评估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等。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案件调查情况,责任承担方式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相关违法事实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异议,并深刻检讨,积极回应和表态,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磋商讨论,双方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一致。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张宏芳表示:“该案通过磋商达到损害赔偿的目标,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以最快的速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在森林资源监管中主动履职、严格执法,有利于赔偿义务人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错误行为,并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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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州弥渡县朱坊后山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弥渡县惠扬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据介绍,该案是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