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9〕200号)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就受理北京地区智能光伏示范企业、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规范填写申报材料,提交纸质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光盘。
三、申报时间地点
请于2019年10月14日前提交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智能装备处(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南楼720室)。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9〕200号).pdf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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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受理工作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9〕200号)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就受理北京地区智能光伏示范企业、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