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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涉民间借贷纠纷,兆新股份2019上半年盈转亏约2000万元

资本邦2019-07-15 10:20:00 实控人涉民间借贷纠纷,兆新股份2019上半年盈转亏约2000万元-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7月12日,兆新股份(002256.SZ)公告称,预计2019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是亏损1985万元至2791万元,而去年同期是盈利6354.12万元。

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1、受整体市场环境影响,融资成本同比大幅上升;2、上半年公司光伏电站所在地受连续阴雨气候影响较大,光伏发电量同比有所下降;3、公司石岩厂区因政府要求搬迁,上半年产能尚未完全恢复;4、投资收益同比下降。

当天,兆新股份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据此,深交所对公司2019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及被冻结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所涉及相关事项表示关注。

兆新股份表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933,314,438.79元,上述划扣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8%。公司2018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67,200,636.30元,2018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626,479,146.71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360,619,304.47元,经营活动资金流量净额为186,380,475.00元。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上述资金被划扣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和运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向南山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9)粤0305执3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并终止(2019)粤0305执3695号案件中对公司的强制执行。若南山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申请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将裁定中止对公司的强制执行;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将裁定驳回。若执行异议被驳回,公司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彩虹集团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司复函,若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被驳回,其承诺弥补公司因司法强制划扣事项造成的损失。

兆新股份进一步表示,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沈少玲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南山法院”)要求公司暂停向彩虹集团、陈永弟支付2017年年度现金红利30,540,554元,由于公司已支付且未能按南山法院要求追回款项,南山法院向公司作出(2019)粤0305执3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公司名下存款或提取收入30,540,554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等值财产。目前,南山法院已按照前述裁定划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计30,540,554元。

2019年6月3日,公司已向南山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9)粤0305执3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终止(2019)粤0305执3695号案件对公司的强制执行。2019年7月3日,彩虹集团向公司复函:“1.该笔分红款属于股东已有股票质押贷款的债权人(银行及机构),且银行具有优先权,所有权不在我司,而在具有质押权的银行。我司不存在需要向贵司返还分红款的情况。2,鉴于贵司已向南山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如果贵司的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我司承诺弥补贵司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3.陈永弟先生及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和贵司相关的债务纠纷。4.我司及部分拥有质押权的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南山法院司法强制划扣的金额合计 30,540,55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8%。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上述资金被划扣事项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被南山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公司不存在主要账户被冻结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能够依法、依规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南山法院依据(2019)粤0305执3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强制划扣公司账户资金合计30,540,554元,就此公司已向南山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9)粤0305执3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终止(2019)粤0305执3695号案件对公司的强制执行。在南山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公司将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公司因复议被驳回导致前述资金无法退回从而造成损失时,公司有权依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向彩虹集团主张赔偿责任,且彩虹集团已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司复函,若公司向南山法院针对(2019)粤0305执3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的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其承诺弥补公司因司法强制划扣事项造成的损失。

南山法院对公司的前述司法强制划扣行为系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属于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不能归还前述强制划扣资金,不构成《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行为;同时该等行为并非公司主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兆新股份称,如陈永弟及彩虹集团不归还上述资金,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亦不触及应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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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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