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扶贫户站收益、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扶贫村站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所有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对象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两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脱贫出、返贫进的动态管理模式。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项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原则上享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对象户不再享受低保和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光伏项目集体收益重大事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按照贫困户申报、民主评议确定、村级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程序要求,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进行动态管理。
(一)贫困户申报。乡镇(开发区)、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由村、组按照选定方法和原则在范围内的贫困户中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确定初选贫困户名单,再由初选贫困农户提出申请。
(二)民主评议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群众会对拟定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光伏扶贫困难户。
(三)村级初审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乡镇(开发区)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开发区)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按照选户条件、原则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项目实施户分别在乡镇(开发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开发区)统一上报县扶贫办。
(五)县级审批。县扶贫办对各乡镇(开发区)上报的贫困户名单汇总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开发区)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监督
第五条 光伏扶贫户站由所在村代管,收益扣除运维费后,按当年享受光伏扶贫户数平均分配。
第六条 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和帮扶单位、企业捐建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第七条 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有关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全额支付上网电费,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一户一卡”分拨到每个贫困户的“惠农一卡通”。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乡镇(开发区)村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县纪检监察、扶贫、发改、财政、供电等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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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