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对国网长沙供电公司进行了处罚!
国网长沙供电公司关联企业湖南星电建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国网长沙供电公司独家经营权地位,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外线设计与施工,国网长沙供电公司以电网安全为由变相限制了用户自主选择涉及与施工企业的权利,为关联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提供便利。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认定国网长沙供电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与施工单位行为,并对国网长沙供电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国网长沙供电公司被罚款八十万元,并需对直接负责管理的转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案件中的受电工程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属客户资产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电力工程。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中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被称为“三指定”行为。
早在电监会时代,全国范围内就开展了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后来,能源监管机构一直将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重点。
“三指定”行为之所以频出,源于电力体制改革主辅、主多分离工作不彻底,利益关系繁杂。一些电力公司甚至与设计、施工等单位存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关联。关联企业利用供电企业地位垄断本地受电工程,人为设置市场壁垒。
2016年,针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对多家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结合对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监管实践,山西能源监管办综合处写了一篇题为《从反垄断角度认定“三指定”行为》的文章,该文指出,在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中,“三指定”行为多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供电监管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和处罚效果往往难以震慑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作为能源监管机构或可尝试依据《反垄断法》,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给予联合执法或行政处罚,达到震慑效果。
若能源监管机构将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为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罚的话,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供电公司将由反垄断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那本文中国网长沙供电公司的处罚将远远大于现行的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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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认定国网长沙供电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与施工单位行为,并对国网长沙供电公司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