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3月11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的光伏项目,取消“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的前置条件,如符合《扶持办法》其他要求,可继续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奖励目录。
通知要求各区发改委和相关管委会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抓紧开展2018年度本地区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发改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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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的光伏项目,取消“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