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于2018年1月6日与一级经销商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达成《授权经销商协议》后,严格按照该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合同义务;
2、众所周知,今年531政策出台后,光伏行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原来一些户用政策性补贴取消,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很多合同不能履行,我公司也不例外。我们在处理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尽量考虑经销商的利益,积极协商,尽可能牺牲公司的利益而给予经销商补充。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和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我方严格按照这份协议履行自己的承诺;
3、10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6月30日前并网有权享受原来政策补偿。根据该政策,我们对经销商开发的项目进行了区别处理,我们对经销商的承诺也主要是在于补偿。我们认为我们的处理方式合情合理合法;
4、我公司认为,在执行双方达成各种协议的过程中,即使双方对其中任何具体条款有任何异议或者争议,也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也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
情况说明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与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签署《经销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融光通向阿特斯缴纳保证金和一部分加盟费,但加盟费始终未按协议完全缴纳。
协议还约定,双方合作期为一年,合作期满后,如融光通未违反合作协议,保证金退回。由于我方提供了加盟的材料和培训支持,加盟费是我方收取的材料和劳务支持,没有约定退回。
河南融光通公司在河南省开发他们自己的二级经销商。所有商务合同均由融光通直接签订,直接与融光通发生所有业务往来,包括融光通收取二级经销商的加盟费。
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件,户用市场受到巨大冲击,融光通经营困难,7月向阿特斯提出解除经销商协议和退还所有保证金和加盟费的请求。
我司考虑到融光通实际情况,于2018年7月25日与融光通达成了《解除协议书》及几条三方都接受的商务补偿条款。
融光通收到我司返还的巨大金额后,并不按协议作为,直接导致二级经销商20余人于7月28日来到阿特斯公司诉求解决。虽然二级经销商和我司无直接的法律和合同关系,作为一个负责任企业,我们依然做出了以下补偿:
1. 确认无合作意愿,也没有继续经营能力的二级经销商,和融光通公司解除合作协议,由我司在融光通公司余款中代为退还保证金和加盟费;
2. 因当地供电局未能按时受理的库存产品,由我司与融光通公司共同补贴一定差价;
3. 已经在6月30日前安装并网,未享受到国家0.37元/KWH的项目,我们预先补贴一点差价;将来再补贴经销商一些差价。
其中,第1和第2条处理方案已于达成协议后一周予以解决。第3条也予以了部分补偿。
10月9日,国家颁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文件,规定6月30前并网的户用电站可以享受0.37元/KWH的补贴。
我司认为,这些二级分销商既享受了国家的电价补贴,又得到了很大的折扣,我们无需再支付第3套方案的剩余补差。同时,这些二级分销商本应有由一级分销商融光通负责。
阿特斯本着照顾客户的宗旨,已经在合同义务之外予以了大量补偿,这些做法均超出了行业惯例。目前此纠纷已在司法程序中,我司本不愿做出公众评论,亦不愿我们的超常补贴给其他同行造成困扰。但融光通发布单方面消息,我司不得不做出以上声明,以正视听。
阿特斯光伏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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