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冀代煤办〔2018〕29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冀代煤办〔2018〕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政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二、气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户,省、市、县按4∶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气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1.4元/立方米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680元(省级320元、市级900元、县级460元);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0.8元/立方米天然气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助96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三)村内入户管线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省补助1000元/户、市补助1500元/户;县级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三、洁净型煤推广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推广的洁净型煤,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按1∶1分担。
四、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政策
仍按省2017年政策标准执行,省级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县级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五、其他清洁取暖方式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支持政策为:聚能电暖器投资补贴、石墨烯电暖投资补贴户均3000元,醇基燃料分散式取暖给予3000元定额补贴,均不给予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依据省相关政策核定我市政策。“光伏+”和“光热+”对辅助热源设备,参照电代煤政策给予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其余投资,均由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融资或贷款解决,通过用户缴纳取暖费、光伏发电收益等偿还。地热分布式供暖,参照电代煤政策执行。利用生物质天燃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清洁取暖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生物质气化分布式供暖,主要靠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县级帮助解决投资贷款和研究其他支持政策。
六、对特殊贫困群体补助政策
对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兜底政策,确保用得上,用得起。
各县(市、区)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双代办备案。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的气电价补贴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石家庄市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8〕9号)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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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冀代煤办〔2018〕29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冀代煤办〔2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