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690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8分;对内蒙古东部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进一步实施同网同价,同价后每千瓦时再降低1.5分。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2.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
3.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电网销售电价表
4.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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