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因太阳能板发电量不足引发纠纷的案件,该案承办法官深入现场,与当事人一起对所争议的太阳能板进行实地勘查,并当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7年3月13日,桂某与安徽省某光伏科技公司签订《光伏发电设备销售合同》,产品型号单晶A片,发电单位30KW,价款20万元。2017年5月2日,桂某与淮南供电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设备安装后,桂某支付了19万元的货款,但发现自家的发电板与楼顶是平行安装的,导致太阳直射时间减少,发电量不足。经多次协商,光伏公司一直没有为桂某重新调试太阳能板。无奈之下,桂某一纸诉状将光伏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勘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地调解,耐心做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为他们辨法析理,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光伏公司同意重新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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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因太阳能板发电量不足引发纠纷的案件,该案承办法官深入现场,与当事人一起对所争议的太阳能板进行实地勘查,并当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2017年3月13日,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