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特区节能管理实践的需要,汕头市将结合特区实际制定节能法规,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补充上位法的空白,整合完善特区多年来节能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把有关政策措施以特区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日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据悉,为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企业节能责任,切实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挖掘节能潜力,《条例(草案)》对重点用能单位确立了多项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节能工作责任制等。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确立以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鼓励研究、推广、采用集中供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重点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限制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结合汕头日照实际以及建筑层数与太阳能热水供热系统条件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配置合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节能工作的激励措施:市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市、区(县)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政府优先采购、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市、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试行节能自愿协议制度、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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