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规:阳光归谁所有?

2012-06-20 10:30:59 黑龙江新规:阳光归谁所有?-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听说太阳能属国家所有,今年刚开始涉足这一领域的王先生一头雾水:“阳光属于国家所有?”

王先生是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春节过后,他的公司开始涉足太阳能产业。

对于刚刚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中所称“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他很迷茫。

而天津某风电企业一位高层则直斥,黑龙江出台该条例是政府行政乱作为的表现。“其实就是某个部门寻找寻租空间”。

实际上,“风能”“太阳能”归属权问题的背后,是探测许可话语权的归属。

“这应该是第一例。”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行业分析师陈磊告诉记者,以前企业勘探风能、太阳能不需要气象部门审查。

“探测许可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消息,《条例》已于6月14日通过审议,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网站发布的文章称,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 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据报道,早在2008年,黑龙江省已经启动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立法工作。《条例(草案)》于2008年末报送省政府,并开始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农林委和法工委在省内各市进行立法调研。直到今年1月,黑龙江省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负责人李先生,对这一条例感到困惑不解。“该政策的推行,到底是将进行政府监管,还是倾向于行业自治呢?个人觉得,该《条例》实施以后,有可能政府会单独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

迄今为止,《条例》尚未公布正式版本。根据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意见稿对探测许可、申请许可的条件、探测许可申请、探测许可的批准、探测的规范和要求以及探测资料的汇交等,有详细规定。

“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记者注意到,根据意见稿,核发该许可证的机构为省发改委。那么,气象主管部门在这一审批过程中担任怎样的角色呢?

原来,在企业申请许可证之前,还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同时,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此外,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提出要求——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往,开发一个光伏项目,通常会涉及环保、国土及发改委、电力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评估。按照这个条例,气象部门的角色似乎更重要了。”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向本报记者表示,他个人不赞同黑龙江当地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是省气象主管机构。这似乎意味着,气象部门对于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资格具有了话语权。

黑龙江气象系统的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回应说,开发气候资源得依法开采,要规范,过度开采会破坏环境。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才出台这样一个《条例》。他还表示,企业要开采就得符合标准,比如探测仪器要标准化;如果仪器不标准,探测的资料也不准确。

买数据与协助收集数据

某光伏企业高层也猜测,风能及太阳能探测资源在黑龙江被收归国有的意义,除了今后企业要取得所谓的“许可证”之外,也有可能是在“协助”有关部门做数据收集。

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在华北地区的项目从不需要提交气象部门审批,但需要从气象部门获得技术数据和评估,以决定建立风场的规模等。

谈及此前光伏企业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上述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也表示,国内有些较大的县城因有很多荒地,加上风电资源探测资料不够完善,气象部门往往会向风电及光伏项目的投资方提供一些累积数据。“这种数据一般是要收费的,有的数万元,有的则可能更高。”

华创证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便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利用本地资源创收的一种方式。他表示,这样的现象在各地都很普遍,比如要求前来投资的企业必须采购本地企业产品等,风能和太阳能探测开发的限制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部分地区的气象数据和资料其实很不全,他们可能希望借助于企业的力量,来完善相应的数据。一旦某个企业不在当地做投资,有关气象部门或会将自己掌握的资料再卖出去或用作他途。”前述光伏企业高层如此猜测。

而该《条例》就提及到了探测资料的汇交。“从事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技术审查单位汇交风力风能、太阳能的探测资料,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汇交的资料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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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高层还称,就他的理解,相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不是那么稀缺,而且一个地区的气象资源,更应定义于一个“地理概念”,是这块土地上、这个地理位置上产生的资源。所以,个别部门增设这样一个新《条例》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某大型新能源企业内部管理层则向记者表示,在部分省市也会有气象部门参与审批风电企业探测数据的情况。不过,以往的做法,主要是气象部门及相关专家参与“风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或审查。

对他而言,黑龙江这次出台这一政策并不意外,“风能和太阳能都是新兴产业,国家出台什么政策都在情理之中”。但他的疑问是,如果让企业在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前,要先取得许可证及相关做法,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要在这一方面掏更多钱呢?

他表示,假设是掏钱,费用不高还好说,一旦投入较高,对企业的影响就较大了。“以往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场建设需要投入4亿元左右,而如果做风能探测等,要付出上百万元的资金,这就显得较高了。”

他的观点是,对目前风电企业,由于参与投资风电场的公司现在多数是地方国企及央企,如果某些条款不合适且个别部门审批不合理,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来反映情况;但若放眼未来,更多的民企参与风电和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初始成本过高,会影响民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因而,有些行政做法不仅可能是在“寻租”,另一结果或许是,为国有公司设立了一个天然安全网,妨碍民营企业进入。

●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省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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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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