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视点:太阳能国有化事件回应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2012-07-02 09:17:59 OFweek视点:太阳能国有化事件回应-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太阳能国有化事件回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把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这件事情已经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然而人们依旧没能等到黑龙江政府满意的回应。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条例》中“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被公众广泛质疑。对此,中国气象局法规司权威人士表示,同水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一样,气候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不存在疑议。

另据有关方面透露,由国务院主导制定的国家关于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的有关条例已在征求意见阶段,最迟2014年下半年即可出台。而现已投入运营的风能太阳能企业,两年之后或将根据国家级条例规定重新接受考察和审核。

“气象局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条例》赋予了气象部门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开发的审批权。而在业界看来,这无疑是气象局想多增加一条财路,不想被排除在新能源盛宴的门外。

争议遭“禁言”

据国内媒体报道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已经在内部要求工作人员“禁言”。内部人士称,气象局内部没有想到这个条例发布后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内部已经明确表示“不能乱说话”。

近几年,中国风电及太阳能发电行业迎来了大发展。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连年翻番增长,截至2010年底,新增风电装机超过1600万千瓦,累计装机容量突破4000万千瓦,双居世界第一。

2008年底,国家财政部出台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风机设备和零配件生产企业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1.5兆瓦以上的前50台新产品进行补贴,补贴额为600元/千瓦,整机制造商和零配件制造商各拿50%。

由于国家在政策层面的支持,国内风电企业纷纷在全国各地“跑马圈地”。但相对于内蒙古、河北、甘肃等省份,黑龙江省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水平差距甚远。


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副理事长孟宪淦称,以前都是建风电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哪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评估中心研究员张秀芝称,气象部门由于常年对气象数据进行统计,拥有十分权威的统计数据。而有时候一些设计公司,在气象数据方面的确存在欠缺。气象部门的介入,至少在气象数据的引用上会更加准确和权威。

此次风波的一大争议是,将风能和太阳能两种资源纳入“国有”。 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在接受采访时称,《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

中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风电企业高层人士称,尽管风能和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毫无疑问,但《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风能、太阳能。

  黑龙江回应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事件

黑龙江省作为目前国内首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可谓是站在改革的风口浪尖。然而政府的态度以及回应解释不及时造成舆论反应强烈。一位外国能源机构的分析师则认为,网上舆论反应大或与近年国内所谓“国进民退”舆论环境有关,将国有与个人对立起来,此外政府出台法规解释不及时不全面也导致造成舆论反应差。

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经地方气象局审批,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消息一出即引发网民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生财有道啊。”

而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

对于上述疑问,马绪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条例》可能修订

气象局的介入势必会拉长风电场建设的审批周期,无意中也提高了企业进入风电和光伏行业的门槛和成本。这也是该《条例》引发的另外一大争议。《条例》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探测活动中变更所使用的探测设备、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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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以后进行探测活动都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按照此条例,气象局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新“婆婆”。

目前,要想建成一个光伏发电厂或风电场,建设企业必须通过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在呼吁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出台的“风光”国有化条例,这似乎与大趋势有点相悖。

有不少企业担心,将来在黑龙江省开发风电和光伏会增加企业负担。上述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称,依照《条例》,黑龙江省气象局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的权利。

有消息称,目前黑龙江省气象局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但不会进行大改。应该只是对用语上进行一些改正,使其表达更准确。”接近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人士说。

最新回应探测条例是最终版本不会进行修改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姜启凡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又称该条例的通过具有国家战略发展的前瞻性,涉及争议条款不会删除或修改,该立法没有越权越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姜启凡称,条例属于正常的地方立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实行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且该立法也不与我国宪法相冲突。

条例通过后,网间有传言称相关受争议的法条会删除或修改,并且目前公布的内容并非最终版本。对此,姜启凡说,没有这种说法。如果“朝令夕改”会显得立法太不严肃了,法是众人之口,令是一人之说,所以条例不会因为伤害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进行修改,现在就是最终版本。

有网友称:“该立法抬高企业的门槛,增加了成本。太阳是国家的、风也是国家的,那老百姓晒太阳是不是也要付费?”

姜启凡认为,如果气候探测的权力不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审批,那么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甚至不同目的的一些外国投资企业,不分时间地点随意地对气候探测,搜集我们国家的相关自然数据,或者是在军事区附近探测、记录、分析,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不对探测气候资源的主体进行限制,那么就容易造成一种无序的状态,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条例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气象局作为审批部门,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探测目的,合理地安排探测时间、地点等,这是对国家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立法。

姜启凡称,条例主要针对企业对风和光的探测权,这与一般老百姓们晒太阳和呼吸新鲜空气完全不相及。“如果说抬高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的门槛,我觉得也没错,但抬高了谁的门槛?是对那些开发资质不够、目的不单纯、探测能力参差不齐的低级别企业的肆意妄为进行了高门槛限制”。

黑龙江政府关于条例的回应一会说会改,一会说不会修改,那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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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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