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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双反”调查的逻辑漏洞

2012-09-24 09:28:59 解析美国“双反”调查的逻辑漏洞-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光伏产业、风电行业、家具行业等等中国出口的优势行业正在遭到美国的“双反”调查。成本低廉的中国商品从美国商品手中抢走了市场。挥舞着贸易保护主义美国商务部不得已祭出了“反倾销”“反补贴”两件法宝迎战。

“双反”调查这个词在如今的新闻中颇为常见,美国反补贴法最早表现为《1897年关税法》中的反补贴条款;美国反倾销法十分发达,早在《1930年关税法》中,就已经有了为避免重复救济而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的规则。

倾销的关键在于掠夺性订价,即以蚀本价卖出货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定》)第2.1条的规定,若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向特定产业或者地区提供财政资助,以扶持特定产业或者地区的发展。使其获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获得的资助。

当进口产品通过上述途径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同类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近年来,美国双反调查范围越来越大。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的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美国对华共发起了23宗“双反”调查,2006年仅1起,2007年激增到7起,2008年为5起,2009年达到了10起,2010年前5个月达到了6起,2012年3月22日至24日,3天之内美国就接连发起3起调查。

继铜版纸“双反”第一案之后,美国开始加大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的力度,“中枪”产品范围逐渐扩大,其中包括:铜版纸、焊接碳钢管、复合编织袋、薄壁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未加工橡胶磁、热敏纸、亚硝酸钠、焊接不锈钢压力管、石油天然气管道管、柠檬酸、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和厨房用金属架、油井管、钢绞线、钢格栅板、钢丝层板等产品。

成本低所以价格亲民,所以中国的产品能将本土产品挤出市场,美国的做法也正是出于“保护自家孩子”的心态。在中国销美商品中,无论是不锈钢拉制水槽、钢制车轮还是太阳能电池、镀锌钢丝及荧光增白剂,还是木质卧室家具和铸造焦炭,都没有技术优势。产品均集中于产业链的末端,依靠着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行销北美市场。

美国大面积铺开“双反”导致了多国跟风“双反”中国。据《中国企业版》报道,美国这种“双反”合并调查的做法还给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示范作用,使得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印度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美、加、欧洲这些主要的反补贴措施使用大户都开始将目光转向中国,并以“双反”形式对中国产品出口构成严重威胁。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摩擦的首要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

但是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双反”调查有着逻辑上的漏洞。


首先,美在贸易争端调查过程中对自己和对别国采用“双重标准”的问题由来已久。今年5月,中国商务部公布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初步结论,认定美国6项被调查措施(包括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违反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美国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贸易造成扭曲。恰恰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中国的光伏企业正在艰难地迎战美国和欧盟的双重“双反”调查。

而美国本土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规则也有很多不合理之处。美国通过乔治敦钢铁案确立了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司法惯例。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充满了价格扭曲现象,而适用反补贴法以市场经济为前提,所以没有必要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根据《反倾销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国)的数据来计算中国产品成本。所以美国倾向于选取成本比中国更高的第三国进行成本计算,倾销幅度自然水涨船高。美国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并非商业实体,而是公共机构,受政府委托为企业提供补贴。美国根据自己的评定标准,认定中国产品存在补贴,开征高额反补贴税。但很显然,美国重启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违背了上述原则。

在1983年的乔治敦钢铁案中,美国确立了“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基调。在这种判例的约束下,美国在加拿大2004年4月13日首次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案后的一段时期内,并未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美国时间2011年12月19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河北兴茂轮胎司法诉讼案作出判决,法院称,反倾销调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调查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双反”调查属于双重惩罚税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管理国际贸易的权力属于美国国会.而国会议员们自2005年以来时常提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议案。乔治敦钢铁案确立的司法惯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并没有约束力。美国既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的高额成本来计算成本,得出不合理的倾销幅度,对中国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又将已经计算出的补贴重新核算,额外再计算补贴成本。这种重复计算、重复征税的做法可以看做是对WTO《反倾销法》和《SCM协定》的滥用。

最后,美国的反倾销观点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符。在美国对华首宗“双反”调查案中,中国曾就此事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此案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铜版纸无损害而取消了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决定,为此世贸组织也就不予追究。

根据世贸组织《SCM协定》的相关规定,“补贴”只有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授予了某项权利。规定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补贴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使这些企业或产业相对其他企业或产业来说获得不对等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可能是直接的成本优势,也可能是可以转化为成本优势的某种法规或政府的经济政策),而中国遭到美国“双反”调查的大多数企业并非国有企业,并不符合《SCM协定》中关于专向性补贴的相关规定,美国对华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双反”调查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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