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之反倾销事件回顾:
2013年6月4日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委员会4日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
2013年6月3日李克强:中欧光伏贸易争端涉及中国重大经济利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日晚应约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通电话。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当前中欧关于光伏产品的贸易争端。希望双方通过对话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2013年5月30日欧盟18成员国反对对华光伏双反
欧盟对华太阳能产品反倾销初裁建议案“投票”,27国的完整计票结果和名单:18国反对,4国支持,5国弃权。
2013年5月26日李克强:坚决反对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调查
李克强访问德国期间表示,近日欧盟拟对华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政府表示坚决反对。
2013年5月22日中欧光伏双反案首轮价格谈判破裂
中国与欧盟就光伏产品双反案进行的首轮价格承诺谈判宣告破裂。欧盟委员会方面对中方工作组提交的价格承诺方案仅象征性地看了一下,当下就回绝了。
2013年5月15日欧盟闭门磋商对华太阳能产品征收47%反倾销关税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向欧委会提交建议案,支持对中国输欧太阳能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计划征收平均税率为47%的临时性关税。
2013年4月9日欧洲上千家光伏企业要求欧盟委员会放弃制裁中国
超过1000家欧洲光伏产品企业要求欧盟委员会放弃对中国太阳能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双反”给这些供应商带来的损失将超过给欧洲太阳能企业带来的好处。
2013年2月20日欧盟酝酿对华光伏双反增加追溯期
欧盟委员会正在讨论要求欧盟海关从3月起对进关的中国光伏组件(硅片、电池片及组件)进行登记,从而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做准备。
2012年11月26日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提交反倾销诉讼
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12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2012年11月8日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欧盟委员会11月8日发布公告,从即日起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是欧盟委员会迄今为止进行的数额最大的反补贴调查。
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对欧盟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70号和第71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2年10月11日欧盟公布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名单6家企业强制应诉
欧盟公布了反倾销立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名单。这134家企业中,六家为强制应诉企业,包括英利、尚德、赛维、锦州阳光、晶澳和旺能光电。
2012年9月19日中欧磋商光伏反倾销初获成效
由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率领的代表团在德国、法国和欧盟等地区就光伏电池“反倾销”案和各国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磋商,此行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成效。
2012年9月6日欧盟发起光伏反倾销商务部呼吁磋商解决摩擦
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此发表谈话表示,尽管中方多次呼吁通过磋商合作化解光伏产品贸易摩擦,但欧盟委员会仍执意发起反倾销调查。中方对此深表遗憾。
2012年8月31日欧盟48小时内公开立案决定商务部急召光伏龙头应对
8月31日,欧盟已经向中国驻欧盟使团发出照会,确认将对中国企业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本报从一位长期代理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律师处获得的最新独家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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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今年11月,我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发起10起“双反”调查。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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