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约2700.22万元,以及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DX2015012保证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2015〕沪贸仲字第11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
被申请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二、仲裁的事实和请求
(一)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对招银租赁的全部债务52945449.47元在51%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9日,乐电天威与招银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乐电天威以回租方式向招银租赁转让租赁设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招银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乐电天威对招银租赁所负全部债务的51%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乐电天威应当按照招银租赁发出的《租金支付表》支付租金,但乐电天威自2014年11月22日开始连续违约欠付第十五期租金,招银租赁已在2014年11月22日向乐电天威及公司发出《租金预期及追加担保事项通知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乐电天威及公司发出《融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书》,乐电天威及公司仍未支付租金及提供新增担保;同时,乐电天威因经营状况恶化,受到银行债权人的司法追究,并于2014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因此,乐电天威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上述保证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招银租赁有权要求公司为乐电天威对招银租赁的全部债务的5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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