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政府补贴政策是否真正促进了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对新能源行业补贴存在的必要性在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认同,例如奥巴马政府将其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虽然已有的研究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了对新能源行业进行补贴的必要性,但目前对于新能源行业政府补贴政策的有效性还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要想在这一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认识,需要从微观层面上进行深入探讨。在所有的新能源当中,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发展最为迅速,截至2012年底,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达到31GW,累计达到98.5GW,在政策的驱动下,这种增长的波动幅度很大。
从中国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开始生效,该法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并安排资金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2007年后多晶硅价格的暴跌激发了各地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热情,在地方政府的税收、补贴以及土地等优惠措施和银行贷政策的支持下,中国太阳能光伏行业的产能发生了爆炸式增长。2012年中国多晶硅的产能为15.8万MT,产量为6.9万MT,分别占全球的43%和32%,光伏组件产能为37GW,产量为22GW,占全球的54%。供给严重过剩导致光伏组件价格持续下跌,仅2012年就从年初的0.9美元/瓦下跌至年底0.65美元瓦,企业利润被严重压缩,出现破产危机。
中国最大的太阳能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申请破产,光伏企业的大量破产引发了人们对光伏产业政策的质疑。就目前的情形来看,中国光伏产业的规模已经是世界第一,但其发电的价格仍高于传统能源,技术进步对于进一步降低光伏产业的发电成本至关重要。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引导企业进行研发投资,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竞争力。本文从政府的研发补贴与企业的研发投资这一视角来分析政府补贴的效果,对于政府制定有效的补贴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技术进步和知识积累是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研究与开发(R&D)则是技术和知识的主要源泉。有关R&D政策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一股热潮,而在能源领域方面的R&D政策也引起了重视。这种重视开始于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化石燃料能源被研发成功的时候,这些技术在面对未来能源供给和环境问题时很可能起关键性的作用。技术和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的溢出特性,如果市场能运行良好,技术创新的收益能被从事R&D活动的经济主体全部获得,那么有关研发投资的决策就可以完全交给企业家、企业以及金融市场来完成;但由于技术创新具有正的外部性,这种正向溢出效应使得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存在一个模子。研发主体不能完全独占R&D活动的收益,使得R&D活动的私人收益低于其社会收益,因此R&D活动就会出现投入不足的问题。
面对私人研发投入的不足,政府需要运用公共政策来矫正这种不足,以达到社会最优的研发投入水平。对私人研发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补贴是政府通行的做法,但政府的研发补贴政策究竟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已有的研究在不同的加总水平上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运用北京市海淀区1995年813个高科技企业样本,研究发现政府R&D对私人R&D有显著的正向作用。Marcusand Howard研究了日本和韩国的产业政策,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有选择性的R&D补贴活动对全国或产业的生产率产生显著影响。朱平芳和徐伟民以上海市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为案例,通过面板数据的估计,得出直接拨款资助与税收减免政策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作用的结论。安同良等认为,研究中国企业R&D行为,除了分析企业间的R&D博弈与专利竞赛,还应当考察国家科技政策制定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资助与被资助博弈。企业在申请R&D补贴时的信号传递和逆向选择行为更应引起高度关注,因为企业的这种策略性行为将极大地削弱R&D补贴的激励效应,而目前的研究在此环节仍然非常薄弱。
虽然政府对企业研发投资的补贴方式有很多,例如直接补助、税收抵免以及所得税减免等,但主要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可以减轻企业研发的融资约束,而间接补贴如税收支持能降低企业R&D活动的边际成本,而且这种补贴给予企业选择如何进行研发投资项目的权利,是一种市场导向的反应,间接补贴更易于操作并且可以减少游说家和政客的影响,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来挑选好的项目。企业的R&D投资活动经常会面临融资约束,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补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会影响企业的研发投资。Browneta1以美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认为新成立不久的高科技行业的公司几乎全部都是通过内部和外部股权(例如现金流和公开发行股票)来为研发活动进行融资,并且利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对企业的R&D支出进行估计,得出的结论是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发支出的波动大部分都可以由新成立的高科技公司的现金流和新股发行来解释。
虽然政府公共投入有助于解决研发活动中的市场失灵,但事前并不清楚政府公共资助是否是促进私人企业研发支出的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讲,政府研发补贴政策有可能对企业研发行为产生替代效应和激励效应两种不同的效果,如果两者之间总体上呈替代关系,那么政府增加研发补贴就会对企业R&D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否则政府增加研发补贴会吸引企业进行更多的R&D投入。因此,研究政府的研发补贴对光伏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对于进一步认识政府补贴政策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本文选取了同花顺软件太阳能光伏概念股中所有的上市公司,并从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中下载了这些公司2007-2011年的财务数据。本文在收集的样本公司中剔除了只有一年数据的样本,剔除了连续三年都被ST处理的公司-另外,子工收集了这些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营业外收入”这一会计科目下的政府补助金额,根据补贴的来源和补贴的用途从“政府补助明细”中收集了政府对企业研发给予的补贴。对于企业研发投资的数据,存在同样的问题,CCER数据库中的“开发支出”科目中数据基本为零,考虑到大部分的企业在其年度财务报表的“管理费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科目下对企业的研发支出进行了披露,因此本文收集了这两个科目下的数据作为公司研发支出的数据。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公布的政府补助中包括政府给企业的技改补助、专利补助、科技经费、贴息补助、税收返还、各种扶持基金和专项基金等。从表1中可以看出光伏行业的上市公司补贴的覆盖面很高,从2007年的93.6%上升至2011年的100%,从2009年开始,在样本中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受到了政府的补贴。此外,政府补贴占公司的利润总额的比例的基本趋势是逐年增加的,从2007年的3.69%增加至2011年的43.40%,政府补贴构成了企业利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说明企业的利润严重依赖于政府的补贴,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较差。这主要是由于那两年国内光伏行业产能迅速增加,而国内的需求较少,只能依赖出口,为了处理过剩的产能,各光伏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价格被压得非常低,虽然每年的销售量在增加,但是每单位产品的利润非常低,甚至出现亏损。此外,美国和欧盟相继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面板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使得光伏产品的外国外市场的需求大幅下降,而国内市场的需求没有发展起来,光伏企业的产品大量滞销,造成光伏企业大量的债务违约,企业生存艰难,只能求助于政府给予补贴,这使得企业对政府的补贴产生很大的依赖。
表1 太阳能光伏行业上市公司补贴收入覆盖面分析
图1左侧显示的是2007-2011年样本企业加总的总补贴金额和加总的研发补贴的金额以及非研发补贴的金额和加总的研发支出,从图中可以看出总补贴、非研发类的补贴和研发补贴的金额每年都在增加,非研发补贴与总补贴有相同的变化趋势,而研发补贴的增长相对于总补贴和非研发补贴来说,其变化比较平稳。总的研发支出在2008年出现了下降,2008年样本企业总的研发支出下降到26684.19万元,之后又慢慢上升,虽然研发支出在增加,但是从整个行业来看,研发的强度(以研发支出主营业务收入来衡量)并不高,2007-2011年整个行业的研发强度分别为0.85%、0.28%、0.83%、1.05%、1.32%,研发强度的基本趋势是上升的,但是2008年的研发强度出现了很大的下降,从数据上来看,2008年与200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相比增长了18.6%,但是2008年的研发支出从2007年的67102.42万元下降至2008年的26684.19万元,下降了60.2%,所以2008年研发强度的下降主要是由于2008年研发支出的下降造成的,总的研发支出下降的原因可能是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得企业对市场的前景并不看好,不敢在研发方面投入太多的资金,削减了公司的研发支出。
2011年光伏企业频繁受到欧盟和美国的双反调查,它们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企业的销售出现问题,一些企业处于破产的边缘。而政府出于就业等各种考虑对这些上市公司进行救助,大部分的补贴被用来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因此研发支出并没有同比例地增加,虽然每年样本企业的数量都在变动,但从图1左侧和右侧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平均意义上的政府补贴与企业的研发支出都与总的补贴和研发支出有相同的变化趋势和变化规律。
三、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结果
企业的研发投资决策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的产权性质会影响研发投入,产权性质不同的企业会面临不同的激励、约束以及风险,这进而会影响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投资。企业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企业的研发决策,Schum peter认为大企业相对于小企业而言在规模经济、风险分担以及融资渠道等方面有更多的优势,因而比小企业有更强的创新能力,并且他还认为企业的研发活动需要持续的利润来支持,因此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在创新方面的能力更强。另外,企业进行研发决策时会考虑政府的研发补贴政策,政府对研发活动的直接补贴减弱了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如果企业的研发活动在面临现金流的约束时,原有的研发计划就可能被搁置。企业的无形资产存量也会对企业的研发决策产生影响,企业积累的无形资产越多,企业的研发的基础越好,则企业可能会倾向于研发投资。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具有不同的研发投资倾向,股东可以享受由于研发带来的收益,而企业的债权人仅仅按照事先的约定还本付息,因此无法分享由于研发而带来的收益,债权人对于企业贷款的使用用途常常附带了许多限制性的条款,以避免贷款资金被用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会影响企业的研发投资。综上考虑,为了研究政府的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现从两个方面对政府研发补贴政策进行研究:一个方面是研究政府的研发补贴对企业参与研发概率的影响;另一个方面是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发支出大小的影响。参考已有的文献,设立如下模型来检验政府对企业研发投资的补贴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
政府研发补贴对光伏企业参与研发概率的影响:
政府研发补贴对光伏企业研发投资支出的影响:
在上述的两个模型当中,dumrd为企业研发投入的虚拟变量,如果企业在当年进行了研发投资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dumrdsub为企业是否收到政府研发补贴的虚拟变量,如果企业在当年收到了来自政府的研发补贴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fina1contro1表示企业的最终控制人类型,如果企业的最终控制人类型为国有企业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Lntasset表示企业的规模,以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manager为高管持股比例;cashf1ow为企业的现金流量,用企业的净利润表示,leverage为企业的财务杠杆,用企业的总负债总资产表示;cfstock表示企业年初的现金存量;Lnintangib1e表示企业无形资产的自然对数值;i为个体固定效应,代表不随时间而变的个体特征的影响;Vt为时间固定效应,代表不随个体而变的宏观经济冲击的影响。
下一页>表2显示的是上述两个模型中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数据。从表2中可以看出dumrd的均值为0.690392,dumrdsub的均值为0.854093,说明在样本企业中有69%的企业进行了研发投资,有85.4%的样本企业受到了政府的研发补贴,非国有企业的占比约为55.2%,高管人员持股的平均比例为3.94%,样本公司财务杠杆的均值约为43.3%。
对第一个模型使用Probit估计,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中的第一列是没有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二列是加入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从第一列可知,企业获得研发补贴与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即使在控制了企业规模、高管持股、企业现金流、企业财务杠杆等因素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仍然正相关,企业获得研发补贴对企业参与研发投资的概率有正向的影响。考虑到政府补贴政策实施可能存在样本选择的问题,这里采用了Heckman的样本选择模型,第一步从政府R&D补贴的选择模型中估计出反映样本选择偏差的逆米尔斯比率IMR(Inverse Mi11's Ratio),在第二步的回归模型中加入IMR来控制样本选择偏差,IMR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样本选择的问题的确产生了影响。从第三列的回归结果来看,虽然dumrdsub的回归系数从0.637下降为0.590,但依然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使控制了样本选择偏差,政府对研发活动进行补贴仍然能提高企业参与研发投资的平均概率。
另外,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光伏行业,企业的最终控制人类型、企业的规模以及高管持股的比例对企业进行研发可能性大小的影响并不显著,而企业的杠杆对企业研发的可能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即企业的负债占企业资产的比率越高,企业越倾向于不进行研发活动。这可能是由于企业的负债越多,越难从外部融资来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所以企业进行研发的可能性也越低。
下一页> 余下全文表4显示的是第二个模型的回归结果,第一列为昆合OLS回归结果,第二列为固定效应回归结果,第二列为随机效应回归结果-Hausman检验的P值为0.0523,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不能拒绝固定效应回归结果与随机效应回归结果有系统性的偏差,因此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认为随机效用模型是恰当的。由于加入年度虚拟变量后与模型中的fina1contro1(企业最终控制人类型)构成了共线性,所以在回归中没有控制时间效应。混合回归时,企业研发支出对政府研发补贴的弹性为0.361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考虑到企业的个体效应之后,弹性从0.361下降到0.297并且在1%的水平上依然显著,说明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从平均意义上看能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资,政府的研发补贴提高一个百分点,平均而言企业的研发投资提高0.297个百分点。但是考虑到2007-2011年间,平均的研发补贴占企业平均的研发支出的比率在18.8%至62%之间,研发补贴是企业研发投资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直接的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发投资的激励作用并不是很强。
企业的规模(Lntasset)对研发支出的影响为正但是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目前国内光伏行业真正做研发的企业并不多,国内光伏行业的技术含量水平并不高,大部分企业都是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在国内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进行组装,然后再销往国外市场。无论是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缺乏核心技术,而这些技术基本上被美国、欧盟和日本所控制,而在近几年,由于欧盟太阳能光伏市场的扩张,通过加工组装太阳能面板国内企业也能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企业的研发投入的激励更低,因而企业的研发投入跟企业的规模关系不大。从回归的结果来看,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资的弹性较小,约为0.3,而从表2中可知,企业研发投资对数的平均值比企业所收到的补贴的对数的平均值还要低,说明政府研发补贴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采取了事前进行直接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的研发投资产生了挤出作用。较低的研发补贴弹性以及政府总补贴中研发补贴占比较低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政府对光伏行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很小-另外,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也违反了只对“新的生产活动”提供激励的原则,而选择性地补贴那些经营较好或者经营较差的企业,从而使得研发补贴的效果很小。总而言之,光伏行业的研发补贴政策并没有很好地引导光伏企业进行研发投资,行业整体的创新能力不足。
四、结论与建议
考虑到政府的研发补贴具有激励效应和挤出效应,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本文通过收集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国内光伏行业上市公司2007-2011年的微观数据,实证分析发现政府对光伏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补贴可以提高整个光伏行业企业参与研发投资的平均概率,政府对光伏行业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平均来看能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资,即光伏行业政府的研发补贴对光伏企业的研发投资总体上具有激励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但这种激励作用非常有限。从数值上来看,企业研发投资对政府研发补贴的弹性为0.297,即政府的研发补贴上升一个百分点,平均而言企业的研发支出将会增加0.297个百分点,较低的政府研发补贴占比和较低的研发补贴弹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较低。
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补贴从而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提高研发补贴在总补贴中的比重,在总补贴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研发补贴的比重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其次,改变政府进行补贴的方式,应该加强研发补贴的事后监管,逐渐改变以直接补贴为主的补贴形式,更多地转向使用税收等间接补贴的方式,提高政府研发补贴的使用效率,以更好地提高光伏行业的研发水平,降低光伏发电的单位成本,推动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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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政府补贴政策是否真正促进了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对新能源行业补贴存在的必要性在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