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
为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等发展条件,统筹安排好年度计划指标,完善
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保护好光伏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障光伏电站有序健康发展,现就光伏电站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一)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具体配套产业如下:
(二)参与自治区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三)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自治区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园区项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光伏电站资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二、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标准(一)行业技术。
新建光伏电站使用的电池组件,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领跑者”计划标准选取。多晶硅电池组件、单晶硅电池组件、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衰减率等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二)土地标准。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滩、荒漠等不宜发展农业、生态项目、工业开发的土地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进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矿备采区土地资源建设光伏电站,但必须由双方企业事先签订安全协议。
(三)线路走廊标准。
光伏电站并网线路设计、施工需与所在光伏发电基地送电走廊规划相衔接。电力部门在审查光伏电站接入系统设计时,应合理控制送出线路的长度和输电走廊。各并网电压等级的光伏电站送出线路长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区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园区化的发展思路,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和电网接入等条件,推进光伏电站在规划的园区建设,未纳入规划园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备案。
第二条 各地要根据《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优选招商引资企业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积极参与全区光伏园区投资主体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优选光伏园区投资主体,积极推进全区光伏电站建设及有关产业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分配我区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结合园区投资主体配套产业年度投资计划,配置相应规模的光伏电站指标,在征求国土资源、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下达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
第四条 光伏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光伏电站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完善光伏园区项目土地、环评、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进光伏园区基础设施及光伏电站建设,按月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园区建设进度,确保年度光伏指标按期完成。
第五条 光伏园区投资主体企业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对于项目取得备案文件6个月内投资额未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备案文件予以作废;对于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未经备案机构同意,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对倒卖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非法转让项目谋取不当利益的,不得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规模指标,并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配套产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光伏电站投资企业要签订年度光伏电站和配套产业项目推进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共同推进光伏园区及配套产业项目建设。配套产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企业配套产业项目按承诺建设。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根据配套产业项目进度办理光伏电站项目电网接入,对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超过全年计划投资50%的企业,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方可办理光伏电站接入手续。对于弄虚作假,未建设配套产业的,暂停该企业及配套产业项目所在地下一年度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
第七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年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向社会公示项目审批备案情况和园区投资主体光伏园区光伏电站建设情况、配套产业建设情况。对于配套产业年度投资未能按期完成的,优选新的园区投资主体负责下一年度园区光伏电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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