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光伏最低价格承诺协议于2013年8月达成。根据相关协议,我国确认参加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输欧晶体硅光伏产品价格将不低于0.56欧元/瓦。该协议执行时间为2年。如今距离协议达成已过去了2年,期间中欧光伏贸易摩擦仍时有发生。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两家中国企业在对华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违规,因此决定取消这两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并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它们分别是浙江正泰公司和杭州桑尼能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另据商务部网站转载专业法律媒体Mlex报道称,欧盟调查官员还将裁定中电光伏违反价格承诺协定,其在中国生产的光伏产品出口欧盟将被征收反倾销税。
据称,中国光伏生产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的原因包括:未报告销售数量、开具误导性发票及实施补偿贸易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最低限价。
欧盟市场当时占据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量的70%以上,但如今欧盟市场仅占全球总需求的十几分之一。另一方面,许多大型企业过去几年里在海外设立新的工厂,完成了多地的布局,分散了贸易争端带来的风险。因此,欧委会的决定对相关企业有一定影响但较有限。
价格承诺协议能否持续存疑
价格承诺协议或在到期后结束,而欧盟将对我国输欧光伏产品发起新一轮调查。“此前,SOLAR WORLD公司成功挑起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并因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征收高额税后直接受益,该公司很可能在欧盟再次促动“双反”。
像这样本来已有价格承诺协议然而被采取“双反”不断被质疑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样的事件对本国的影响可谓是利大于弊,虽然对中国的相关产品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但总体而言的不利影响还是很小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对中国产品实施“双反”措施,对中国产品或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的确很激烈,这种争端至少应该合理吧!
以美国实施“双反”措施为例,对中国市场和对外贸易产生的影响。(欧盟造成影响类似)。
(一)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只要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且,一旦该产品被裁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意味着相关的我国企业将完全丢失国外市场,这对出口企业极为不利。“双反措施”持续时间一般都在几个月甚至几年以上,在这段时间原有的业务和客户会逐渐流失。
若想重新进入失去的市场则非常困难。其中,以委托加工为主的出口型企业影响最大,出口量的减少会明显影响企业的产能。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市场占我国地板出口总额的1/3左右。但是,由于这些以委托加工为主的出口企业没有自主品牌,也未在国内建立销售渠道,一旦出口受阻,压货增多,企业的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
“双反措施”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近年来美国对我国产品的“双反”调查,不少海外投资者不得不放弃我国而转向其它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石化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调查,我国新兴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损害。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厂停产、工人失业,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美国频繁对我国的出口产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使得许多产品的出口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以我国产柠檬酸为例,从2000年开始,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2008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裁定原产于我国和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的倾销和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这个裁决是对我国的柠檬酸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同时,在美国“双反”的示范连锁效应下,其他国家也纷纷对原产于我国的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如2009年10月美国商务部再次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之后,欧盟于2010年2月20日对华铜版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土耳其、南非,也开始进行试探性的“双反”调查,如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08年7月25日对原产于我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南非也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对我国展开反补贴调查的国家。
以上这些举动都将进一步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影响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与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影响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其后果便是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美国频繁对我国产品实施“双反”调查,我国产品受阻于国外市场,势必返销国内市场,导致内销市场竞争加剧。由于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后,其国外竞争力下降,国外市场逐渐丢失,其产品将与本国原有的产品重新抢夺国内市场,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产品严重积压,工厂被迫停产,大批工人失业,这将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
“双反措施”对我国利用外资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近年来,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如彩电、化工类产品,这些产品的出口受到影响将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国外市场,部分企业则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恶化了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从而影响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与反倾销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补贴是政府行为,所以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补贴调查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加广泛。反倾销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调查范围则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对国内经济的危害更大。同时,为了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对于产生的这种不利影响,我国在应对大国“双反”措施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呢?
1、建立信息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即“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与费劲周折的磋商、应诉成功或遭受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再进行补救相比,通过预警机制于无形中化解贸易摩擦显然是最佳选择。因此,我国政府首先应该构建“双反”的应对平台,有效进行风险识别和防范;其次,应该建立和健全“四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好各方的优势,使中国出口产品有效避免遭遇
2、敢于面对“双反”调查,据理力争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每一个WTO的成员,都有权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他国的贸易摩擦问题。因此,一旦遭遇外国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我们应该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努力争取公正的裁决,迫使美国改变其实施不公平贸易的错误做法,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下一页>尽快培养掌握WTO相关法规知识的专门人才,并扶持一批相关的研究机构。加大力度研究WTO成员间反倾销与反补贴争端案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端案件。必须有一大批专门人才能掌握和了解案件的缘由、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以及案件涉及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协定,以便今后我们从容地应付贸易摩擦局面。抓好企业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与此同时,要大力普及倾销和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知识,尤其要让从事贸易、经济的人员了解和掌握倾销和补贴的内容,并培养一批懂外语、精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的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
4、完善相关法规
一是完善现有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制定保障措施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反补贴的研究,同时规范本国政府和企业的经济行为,避免实施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通过不可诉补贴来实施改革发展战略,降低遭到反补贴诉讼的风险。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核心是倾销和补贴信息的收集,还有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认定过程。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已在密切地关注和搜集中国各类政策和信息。
5、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承认的问题上,仍要积极主动
因为市场经济建设是我国的大政方针,最终还是得让WTO其他成员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此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会付出很大代价。同时要充分理解有关成员的法律条文,采取灵活机动、各个击破的方式,让企业积极参与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认证,最终使企业成为独立、负责任的市场参与者。
6、加强企业出口自律工作
加强国内企业之间的协作,整合资源,选择合适的国外销售代理商,也必须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来丰富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组建同类产品利益联盟和出口协作联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避免压价竞争,利剑自伤,招致国外反倾销,自毁长城。从而降低国外反倾销起诉机率。监督和规范企业出口竞争秩序和压价行为。
7、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生产方面,改变“中国制造”低端模式。中国出口依然存在结构性问题:自主知识产权和自由品牌少,低端产品多,缺乏核心竞争力;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比重不高等。而“中国制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最近不断受到海外媒体质疑也表明“以质取胜”,而不是以低价格取得市场份额的重要性,中国迫切需要企业通过技术、观念创新,并更多地借助高质量、高技术产品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
(2)、营销方面,变“以廉取胜”为“以质、产品差异取胜”。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改变现有的低价出口竞争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产品差异取胜”,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避免完全同质产品的低价竞争,实现产品差异化,来有效抵御国外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3)、国际市场开拓方面,转变市场进入方式。为规避越来越多的“双反”调查,中国企业应该转变市场进入方式,即由对外直接出口产品转向在国外直接投资。这种基于避免贸易保护壁垒而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称其为跳跃关税的外资。这样的投资方式,可能加强我国和外国企业的竞争,由此减少、消除、甚至倒转西方国家或联盟的政策给其本国企业的保护作用。
“减少贸易摩擦,关键还是要加快行业的整合重组和技术进步,真正实现由规模取胜过渡到以技术取胜,只有具备了更大的竞争力才能被国际市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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