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跃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新纪元即将来临

2016-04-06 08:09:59 易跃春: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新纪元即将来临-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3月28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这犹如一场及时雨,让陷入弃风弃光桎梏中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欢呼雀跃。《办法》出台有何现实意义,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又有何影响?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办法》的起草人之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

记者: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水电装机3.19亿千瓦,风电装机1.28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43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从2010年的25%提高到33%,但弃风弃光弃水问题也在近年来日益凸显。《办法》的发布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易跃春:弃风弃光等现象的存在,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赢利能力变差。其实在我国三北地区,风电、部分光伏项目已经具备了电价下调的条件,对补贴的需求理论上可以减少,但弃风弃光使可再生能源企业取得的这些进步没有体现出来。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办法》的出台也是化解目前弃风弃光矛盾、缓解可再生能源补贴不足等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

出现弃风弃光现象跟我国整体的能源需求放缓、装机相对过剩也有关系,这从近10年来火电小时数从6000多小时降到4000多小时可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新能源、火电、水电都要抢占发电空间,竞争激烈。《办法》出台,表明国家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已形成共识,下一步关键看政策的执行力度,能不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下去,需要相关机构落实好。

《办法》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发生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明确后,需要有手段来支撑。电力交易机构必须把交易记录完整的保存下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和落实。电力交易机构要把建议拿出来,有关机构要建立起完整的监管机制、考核机制。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经提出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但如果没有具体的、明确的配套政策,落实起来就会有限。《办法》是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和电改精神的重要配套文件。

记者:和去年12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做了哪些方面的改进?

易跃春:首先是在一些条款上,正式文件对征求意见稿中表述模糊的条款进行了具体阐述。比如弃风电量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保障小时数以内的部分如何合理的界定和测算。在正式文件中,对历史上存在弃风限电的地区,设定保障小时数,对不存在弃风弃光现象的省份不设定保障小时数。今后将根据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情况,清晰界定具体的保障小时数。

其次是在具体的保障小时数认定中有了详细的认定方式,这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详细的表述。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有关部门也对这一部分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有些原则性的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后,使这些原则性的意见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保障小时数是各地最为关心的重要信息,在保障小时数的界定中,我们主要是把握了哪些标准和原则?

易跃春:界定各地的发电小时数是综合分析各地项目已建和运行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各地的资源条件和建设条件。资源条件就是看发电量,开发建设条件主要看成本,根据成本来核定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该发多少小时和什么标准的电价。


在《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要注意的是,全额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跟发电小时数不是完全对应的。比如说,保障小时数是2000小时,2000小时以内的部分,电网企业必须全额保障性收购。超出2000小时的部分,就要参与市场交易。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如果是新能源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发电不足,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如果是火电企业抢占发电指标,火电企业就需要按照优先调度的顺序倒排,对新能源企业进行补偿。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是电网故障使新能源企业达不到保障小时数的要求,那就由电网企业来承担责任。

此外,运营情况好的项目可以参与市场交易,可再生电价补贴同样可以享受到,从而使好的项目更好。

记者:随着《办法》的出台,弃水、弃风、弃光等问题有望得到缓解。您如何看待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

易跃春:清洁、低碳、高效是我国能源行业发展的明确方向,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会更大,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会不断提高,但在发展过程中也要注意做好科学的规划和统筹协调,保持科学、合理、健康有序的发展节奏。

《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标志着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新纪元来临。《办法》出台之后,可能不会立刻解决所有地区的弃风限电问题,但我相信,只要各方都能遵守有关规定,按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落实考核,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就会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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