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证券投资维权领域关注的*ST海润股民维权案又有新进展。根据该公司2016年4月23日发布的公告,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75名投资者对公司发起了起诉,索赔金额近9000万元,并有107起案件已经达成和解。这意味着投资者通过诉讼拿到赔偿已经没有悬念,更值得留意的是,针对该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并没有终止,股民还可以继续加入到索赔的大队伍中。
已有近三分之一案件达成和解
*ST海润近日发布的一则关于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的公告,透露了关于案件的十分完整的信息,公告显示:
1、截至4月20日,公司已陆续收到375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人民币8,775.16万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073.0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上述375起股民索赔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367万元;另有184起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结案;其余84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鉴于上述375起股民索赔案件中已有107起案件已达成和解,并且上述和解金额均由公司股东杨怀进先生承担,已和解的部分对公司利润无影响。根据财务部门测算该事项对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预计为人民币5,126.53万元,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该案索赔的维权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其代理的第一批海润光伏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案件确已经与海润光伏大股东杨怀进达成和解,并且已经收到海润光伏大股东杨怀进支付的部分赔款。
刘华浩律师称同时表示,由于海润光伏违法期间股民人数高达12万之多,但目前起诉人数不足总人数的千分之四,预计随着该案的持续发酵,该案的索赔人数及规模将有可能翻倍。目前,其手上尚有近百人未立案,新一批的案件将会在今年5月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索赔事由回顾:发布误导性利润分配预案被罚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证监会认为,海润光伏及其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于2015年1月23日,即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证监会还认为,海润光伏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目前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海润光伏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诉讼时效尚未截止 受损股民仍可起诉
海润光伏是去年10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从上述处罚作出之日,即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二年,也即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2日。
刘华浩律师表示:此案索赔法律依据充足,且已经有获赔案例,后续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起诉获赔的可能性极大。目前距离本案诉讼时效截止尚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请广大受损股民切莫躺在权利上沉睡,应及时行权。
记者提醒股民,本案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600401)股票且在2015年1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海润光伏股票或卖出海润光伏股票,存在亏损的股民。如受损股民决定参与索赔,需提供的诉讼资料包括: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2、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账号,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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