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2016年光伏电站项目采取竞争评优的方式配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除下列范围外的普通光伏电站均纳入申报范围。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不纳入申报范围。
2、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国家能源局将专项下达建设规模,不纳入申报范围。
3、有倒卖项目行为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资源禀赋、土地利用、接入电网及消纳条件等综合条件好。
2、项目业主具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实力。
3、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已取得国土、林业(或水利等)、电网等相关部门支持意见函。
4、项目单位承诺在项目备案后3月内开工建设,且由本企业投资建设,不倒卖转让项目。
5、单个光伏电站的申报容量不超过50兆瓦。
三、项目评优程序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交申请和《光伏电站实施方案》(附相关支持性材料),并出具《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附件3)。
2、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按照项目的申报范围和条件,对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填报《2016年光伏电站备选项目汇总表》(附件1)后上报省能源局。
3、省能源局对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评优项目范围。
4、公布《湖北省2016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5、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优工作。
6、评优结果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
7、省能源局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按照一定比例和评优结果统筹确定拟纳入规模指标项目并备案。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对有倒卖行为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坚决不予申报。
2、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组织项目所在地企业申报,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于7月10日前上报省能源局。逾期将不予受理。上报的材料包括: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办)的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5本《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并附相关支持性材料等。
《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参照《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参考文本》编制。相关支持性材料按照《光伏电站评优涉及的内容》(附件2)的要求准备,其中1本相关支持性材料应为原件,合同、出资公司营业执照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项目申报;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强迫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等作为申报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联系人: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张明兰肖光武
联系方式:027-87235171
附件1.2016年光伏电站备选项目汇总表
附件2.光伏电站评优涉及的内容
一、项目上网电价
如果有降低电价意愿的,需要在投资承诺书中予以明确。
二、项目建设条件
1、土地租用情况。提供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已预付一年租金的需要提供预付租金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厂址占用林地、荒山荒坡等需要国土、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意见函包括土地、林地性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厂址占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泄洪区等需要国土、水利部门出具意见函,意见函包括土地、水域性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厂址占用废弃矿、坑洼地等需要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函,意见函包括土地性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3、电网公司意见。提供项目电力接入系统评审会议纪要,或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电力接入系统报告》,或电网公司出具的支持函(支持函应明确项目拟接入的变电站和该变电站具有消纳项目所发电量能力)。
三、企业融资能力
1、企业经营状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
2、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证明。项目资本金需金融机构提供对应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其他资金需金融机构出具贷款证明(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投资承诺)。项目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需金融机构提供对应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3、相关附件。出资公司营业执照、资信等级证明、投资承诺书(参照附件3)。
四、企业业绩
1、在我省2014年、2015年备案光伏电站建设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等。
2、在全国(含湖北省)投运光伏电站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项目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站列入规模指标的相关文件等。
3、履行社会义务情况。在我省有已建成投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支持我省光伏扶贫工程的,需项目地县(市、区)发改局提供证明。承担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任务的需提供近2个月在运燃煤电厂的电费结算单。为支持我省光伏制造业发展,在省内投资建设光伏制造企业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资数额、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五、项目实施方案
1、技术方案。包括电站性质(如地面电站、农光互补等)、拟选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质量性能、项目设计布局。
2、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开工时间、进度安排、建设工期、全部建成并网时间和施工保障措施等。
附件3.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
原标题: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6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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