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week太阳能光伏网:政策发出之后,来自于业内的各种声音频出,有人怀疑政府到底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兑现补贴承诺,令人惊诧的也包括如此大力度的鼓励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少之又少。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文件中包括生产补贴到电站补贴面向的是在合肥本地注册的企业或使用本地产品的电站,“在合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
在合肥市于2013年出台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即有相关内容规定“在合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
据当地某系统集成商介绍,2013年补贴政策颁布后,在分布式光伏电站领域中,对于家用光伏电站使用的产品实际上是放开限制了,工商业屋顶项目中使用贴牌逆变器也可以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对于产品是否为本地厂商生产合肥市并没有特别严苛的执行。
近日,合肥市出台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需使用本地产品的细则再次被纳入文件范围内,并且要求更为明确。
上述人士表示,在光伏电站中关键设备主要是组件跟逆变器,在组件厂商中合肥市已经聚集了包括天合光能、晶澳、通威等几家企业可以公平竞争,而逆变器厂商中进入《2106年合肥市光伏产品推广目录》的只有三家,只有阳光电源一家是大厂,其余两家均为小厂,阳光电源具备较强的垄断条件。
该人士解释道,合肥市补贴政策之所以会招致如此大力度的市场反弹,首先,阳光电源作为合肥市唯一的逆变器大品牌,在涉足分布式光伏系统集成业务的同时开展光伏系统集成加盟代理业务,如果政策执行,将会严重挤压其他中小EPC服务商,继而在合肥地区分布式光伏应用市场形成垄断,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合肥地区分布式推广过程中,中小EPC服务商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此政策的出台,则意味着小厂家在这其中的努力付诸东流。
目前来看,光伏行业对于政策的依赖性还未完全消除,各省市的相关政策将直接影响该地区光伏行业的发展状况。除了国家补贴之外,各省市会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建设规模通知以及各地区光伏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来支持该行业的发展。
无独有偶,江西省也曾因为地方保护过于明显而长期遭受行业诟病。之前小编曾就4月份江西省发布的《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进行采访了解(9日江西光伏电站2016版推荐设备目录出台,晶科、赛维等上榜,使用规定外产品则本地补贴受限),该文件明确要求“加大省光伏产品推荐使用力度,对于取得年度预分配计划但未按规定使用省产产品的项目,不得享受省级度电补贴,但可以享受国家度电补贴”。同时,在河北省的省补政策中也出台过相关的地方保护政策。
目前河北省的省补政策执行于2013年12月27日颁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文件指出“2014年底、2015年底和2017年底前投产的光伏电站,分别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额外享受0.3元/千瓦时、0.2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三年”。而获得省补的前提则是需要使用本地的光伏产品。
在2014年10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中明文指出,“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
尽管国家能源局在这方面做出了文件规定,但并未完全消除地方保护的现象。阳光律师事务所陈臻认为,各地出台相应的政策也确实有出于对本地产业发展的考虑,包括助推地方企业发展等。另外,在国家相关的监管机制中也并未出台具体的惩戒措施,所以即使有国家能源局的相关文件指示但仍然阻挡不了地方保护政策的出台。
放眼至全国范围,出于招商、税收及就业等问题的考虑,各地方政府出台各种措施吸引企业落户本也无可厚非,个中也免不了利益的博弈,但最重要一点是市场需要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来保障产业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附件为合肥中小EPC系统集成商联合上报的《关于要求取消逆变器做为合肥市光伏补贴条件的报告》。
关于要求取消逆变器做为合肥市光伏补贴条件的报告
尊敬的能源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领导好:
合肥市政府为加快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光伏推广应用,出台了合政【2016】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意见第九条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中称,“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才可享受合肥市财政的光伏发电度电补贴。”也就是说,非推广目录内的设备,将得不到政府针对绿色能源应用的补贴,而有资格进入目录的产品须为在合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不得不遗憾的说,此次新政是在开倒车。不仅如此,此举严重违背了国家能源局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加深伤害了中小光伏企业和有意于从事环保、绿色能源的从业者和用户。
首先,早在2014年10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通知明文指出:“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以看到,不论是从能源局文件,还是从相关法律法规,都找不到支持此次新政的依据。
合政办[2014]2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推广应用的补充通知》要求只有使用“年度光伏地产品目录库”中的产品才能获得市级补贴,该目录要求入库企业必须为本地企业。到了如今2016年,补贴限制不仅没有宽松,反而得到更近一步的强化。
从市场反馈上看,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中,“目录”中的光伏组件在合肥已经有多家厂商,形成了一定的公平竞争环境,有晶澳、通威、天合等大厂,也有一些民营厂家,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中小光伏企业及客户的需求。
逆变器在光伏电站建设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无论是从技术服务还是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将逆变器做为补贴前置条件并不完全合理。理由如下:
1、本次逆变器目录上仅有三家企业,只有阳光电源一家是大厂,其余两家均为小厂且无相关产品。阳光电源具有较强的价格、技术、售后垄断条件;
2、逆变器的应用及功能已经多元化,阳光电源一家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要。譬如:1)、对于一些不规则屋顶,专业的系统集成商会采用微型逆变器,这一产品阳光电源并没有推出。2)、对于农村光伏电站的监控,单机普遍采用内置GPRS通讯进行电站的监控,阳光电源没有内置GPRS产品。3)丰富的人机界面、外观、功能及客户需求不是一家企业能够全部包揽;
3、如此的保护政策会令本地产品价格坚挺,客户享受不到公平竞争带来的实惠,令补贴政策出现食之无味弃之可稀的尴尬局面;
4、阳光电源作为设备生产厂家,同时也涉足分布式光伏系统集成业务。最重要的是其同时开展光伏系统集成加盟代理业务,如果政策执行,其他中小EPC服务商将毫无竞争力可言,该公司将垄断合肥地区分布式光伏应用市场。同时,设备生产厂商并非专业系统集成商,所承揽业务也是通过分包的形式对外发包,并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无法保障客户的售后;
5、合肥市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与众多中小EPC系统集成商辛勤是分不开的,是他们走街串户,上门宣传合肥市政府的补贴政策,让更多的居民和企业了解和选择安装绿色能源设备,普及和扩大了绿色能源的普及。当市场普及力度逐步增加时,大公司垄断分布式应用市场对于中小EPC系统集成商的积极性将造成严重的打击。
6、逆变器成本占电站总成本比例较低,将其做为补贴条件不利于市场的综合稳定发展,建议可以给予当地企业生产规模奖励等政策扶持。
早些年国家层面尚且对电信、广电等行业进行拆分,以防个别公司垄断市场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如今国家更是放开了发电售电行业。在目前上级鼓励各行业百花齐放的发展趋势下,合肥市政府却发布明显带本地保护色彩的政策,这样只会造成大公司越来越大,而专注做民用分布式的工程商将被挤压到毫无立足之地,这使得实际情况将与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地方也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严重背离。
另外,业内做分布式的系统集成商,选择阳光电源组串式逆变器并不多,阳光电源的优势是大型逆变器,在组串式逆变器方面并不具有太大优势。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前进艰难。合肥市政府既然立志打造“光伏第一城”,相信领导也会更大度、更战略性的看待行业和经济发展,也会用更包容的心态来对待各生产企业和工程企业。限定设备供应商,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不符合广大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目录”内的企业发展,对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害无益。
在目前实体经济增长不理想的情况下,落后的本地保护政策,更将深深伤害从业者的利益,挫伤从业者的信心。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
因此,我们郑重提出:要求政府领导谨慎考虑限定设备供应商(尤其是逆变器)的本地保护政策的实施可行性,坚决要求取消逆变器做为补贴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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