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能源〔2016〕887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发改委:
现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确认福建省2014、2015年光伏建设实施方案的函》(水电规信息函〔2016〕9号)转发你们。请你们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通知辖区内相关项目单位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6〕640号),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关于确认福建省2014、2015年光伏建设实施方案的函.pdf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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