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与赛维关于签署共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14 08:35:59 易成新能与赛维关于签署共管协议的公告-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共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或“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合称“赛维两公司”,赛维两公司破产清算组合称“管理人”)签署了《破产重整之财产及营业事务共管协议》(以下简称《共管协议》)。

2.上述《共管协议》仅为各方对赛维两公司重整完成之前的实施共同管理的约定,本次重组方案能否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共管协议》签署的背景
  1.易成新能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10 年 5 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易成新能控股股东,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易成新能实际控制人。
  2.江西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赛维”)、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赛维”)于 2015 年 11 月 17日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3.江西赛维破产清算组、新余赛维破产清算组,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赛维两公司的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年 9月 30日裁定批准了《江西赛维重整计划》和《新余赛维重整计划》(以下简称“赛维两公司重整计划”),根据裁定,易成新能拟通过向赛维两公司重整计划中确定的破产重整债权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西赛维 100%股权和新余赛维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易成新能需在本次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后,才能最终执行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
  5.2016年 7月 25日,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 LDK 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签署了《重整框架协议》。
  6.2016 年 11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并于 2016年 12月 22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
  二、《共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基于上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赛维两公司 100%股权均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对赛维两公司实施共同管理。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由甲、乙双方分别向赛维两公司派驻人员组成共管小组,对赛维两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事项进行共同管理。共管小组由 8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4名成员,乙方委派 4名成员,共管组长和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副组长和财务副总监由乙方委派。共管组长决定共管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共管小组成员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履行职责,共管小组应将共管小组成员名单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共管小组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赛维两公司上一月的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情况向甲、乙双方报备和说明;对于赛维两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共管小组应在相关决策作出后 5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报备。赛维两公司的财务开支,由共管小组财务总监和副总监共同签字,共管小组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存在分歧的,报请共管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协商解决,共管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在 3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报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若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赛维两公司在共管期间产生的经营损益归甲方享有或承担,若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未能如期进行或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赛维两公司在共管期间产生的经营损益归赛维两公司享有或承担。
  5.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如本次重组无法如期进行或重组失败的,共管小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交予乙方,且甲、乙双方应立即撤回派驻人员。
  6.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共管期间,共管小组成员违反法律及赛维两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定给赛维两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其他
  (1)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共管小组上报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共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加强公司对赛维两公司重组完成之前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控,进一步加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度,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江西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赛维 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财产及营业事务共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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