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公布的《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微电网的定义,备案、并网、运行的管理,优惠政策等做出规定。
1、微电网的定义与分类
1)定义
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必要时含储能装置)。
2)分类
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微电网和独立型微电网,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
并网型微电网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离网独立运行;
独立型微电网不与外部电网连接,电力电量自我平衡。
2、微电网的特征
微电网的发展方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微型
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电压等级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为兆瓦级及以下。
2)清洁
电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并网型微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最大负荷的比值在50%以上,或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
3)自治
微电网内部基本实现电力供需自平衡。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供电;独立型微电网应具有黑启动能力。
4)友好
可减少大规模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造成的冲击,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时段具有可控性,通过对电源、负荷和储能系统的协同控制,实现与电网之间的功率交换。
3、微电网可与售电结合
在城市、商业、工业、新型城镇等地区鼓励建设以风、光发电.燃气三联供系统为基础的微电网,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在海岛、绿洲等偏远地区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微电网,促进独立供电技术与经营模式创新。
并网型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由项目业主建设的,电网企业、项目业主应协商一致,并报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支持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获得供电资质,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售电业务,并承担微电网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在微电网项目服务范围内,鼓励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交易电量(含内部和外部)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研究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进行电量交换的价格机制。
4、对微电网的管理
微电网项目业主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调度管理方式等。
并网型微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独立型微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可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及项目技术经济条件适当调整,并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监管机构)监督。
微电网的并网运行和电力交换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必要的运行信息。
微电网运营主体应建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微电网内分布式电源、储能与负荷的平衡,以及与大电网的电力交换,促进微电网内多种能源的协同供应和综合梯级利用。
并网型微电网可为电网提供调峰、负荷侧响应等辅助服务,在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地区应急电源,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为地区电网提供必要支持。
5、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万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6、微电网案例
1)边远地区微电网
2)海岛微电网
下一页>3)城市微电网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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