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名称:太阳能利用工二、职业编码:X5-99-02-05三、职业分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 新职业 )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03]3号
五、包含工种:六、职业描述:从事太阳能光热、光电设备和建筑的安装、建造、调试、维修及管理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安装调试太阳热水器、太阳热水工程、太阳灶、太阳干燥装置及配套设施;
(2)建造太阳房、太阳温室、太阳禽畜舍,安装太阳采暖系统和辅助设施;
(3)按设计配置太阳光电系统,选型和安装太阳电池控制装置、电源逆变装置、蓄能设备等;
(4)检查测试太阳光热、光电设备的技术性能;
(5)指导用户安全使用设备,处理运行中的障碍。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八、国家职业标准全文:太阳能利用工 — 职业概况简介
1.1 职业名称
太阳能利用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太阳光热、光电设备和建筑的安装、建造、调试、维修及管理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一一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结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结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
(4)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一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50~18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场所为标准教室;技能操作考核的场所应具备安装各类太阳热水器、太阳灶、户用太阳光电系统的条件或建造太阳采暖建筑的场所,并配备有安装上述设备或建造上述建筑所需要的各种仪器、工具、材料等,这些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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