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单个村级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光伏扶贫模式有集中式电站、户用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光伏农业电站四大类。《通知》的出台,标志着
村级电站将成为“十三五”时期光伏扶贫的主要模式。
村级电站实现“双赢”实际上,早在2015年,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在河北、山西、安徽、青海、甘肃、宁夏等6个省(区)、30个县开展光伏扶贫试点。经过试点探索,光伏扶贫总结出集中式电站、户用电站、村级电站、光伏农业电站4类可复制和推广的模式。实践表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最行之有效的光伏扶贫模式,能实现精准扶贫、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双赢”。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对2015年以来实施的光伏扶贫试点工作的总结,并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主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张平表示,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有效解决了光伏扶贫的土地、产权归属、资金、收益分配、电网接入等问题。
《通知》明确,村级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各地要引导和鼓励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建设村级扶贫电站。
张平进一步表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属于村集体,有利于协调建设用地。同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建设用地面积小,仅需10多亩。此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初始投资资金较少,大约为100-200万元,且《通知》明确了多渠道扶贫资金予以支持,村集体和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小。
同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上网要求相对较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朱亚楠说:“部分贫困村电网能够满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的需求。同时,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需的电网改造相对容易。”
更为重要的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不仅可有效解决限电、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而且可以增加农户的经济收益。”中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娄力争表示,农户通过土地流转给村集体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可以获取土地收益。同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属于村集体所有,其收益归村集体、农户所有,解决了贫困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的问题。
数据显示,2016年光伏扶贫项目装机规模5.16吉瓦,其中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电站)为2.18吉瓦。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规划,“十三五”光伏扶贫项目装机规模达15吉瓦,随着通知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作为未来光伏扶贫的主要模式,可以预见“十三五”时期,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仍有诸多问题待解虽然4类光伏扶贫模式中,村级光伏扶贫模式拥有诸多优势,也是国家在“十三五”时期主推的光伏扶贫模式,但其仍存在质量良莠不齐、后期运维难以保障等问题。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承担‘十三五’时期造福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重任,电站质量可靠是保障收益的前提。”张平表示,目前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企业质量良莠不齐,原因在于准入门槛低,并且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管,企业存在使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不合格的设备,以次充好。同时,部分地区出现低价承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现象,难以保证国家扶贫资金的效益和贫困户的收益。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只存在理论25年的使用寿命,但其电池、组件、逆变器等构件很难达到这一使用年限,电站就会出现局部故障、损坏,发电效率也会随时间推移逐渐降低。这就需要后期运维。”娄力争表示,目前由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小、分布广,且施工企业众多、资质参差不齐。同时,部分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和服务网络问题,无法保障25年的后期运维和售后服务。
此外,政策力推,会掀起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投资热。朱亚楠表示,不排除部分地方和企业打着发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擦边球盲目扩张,如果不加以控制,合理开发建设,就会造成国家扶贫资金的浪费,不能真正做到光伏扶贫。
呼唤更多的配套方案在政策力推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必然成为各地光伏扶贫的重点,但业内专家认为,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仍需要更多的配套方案支撑,才能保证其真正做到精准扶贫、惠及于农。
“
光伏扶贫项目就是做良心工程,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应选择资质有保证、经营能力强、信誉品牌良好、售后服务完善的企业,为贫困村、贫困人口创造稳定的收益。”张平表示,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统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同时,施工企业应主动作为,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使用优质的设备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
张平还表示,虽然《通知》明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属于村集体,但并未明确收益分配比例。“这需要各地区出台细化政策和分配方案,明确农户和村集体的分配比例,为困难人口获得稳定的收益兜底。”
针对村级光伏扶贫电后期运维和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的问题,可以探索一套村级电站后期维护机制。娄力争表示,村集体可派专业人员到施工企业接受电力常识、设备检修等技能的培训,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日常的维护工作。同时,探索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远程在线实时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可视、可管、可控”,真正做到电站智能化、精细化管理。
朱亚楠认为,虽然《通知》中强调多重资金支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但需要细化政策以保证资金能够及时下发。同时,要完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渠道,探索实施政府投资、农户入股、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模式,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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