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屋顶出租给乙方用于投资建设《 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项目”)事宜,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屋顶坐落、面积、质量要求等情况(一)租赁屋顶位于: ;
(二)租赁面积: ㎡;
(三)租赁房屋结构及质量:租赁房屋结构为马鞍板型水泥屋面,质量需符合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承重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条、租赁期限鉴于光伏发电站正常运行的期限为25年,而《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因此,双方对租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约定:
(一)首次租期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20年;
(二)20年期限届满后,除双方另行约定外,自届满之次日起租赁期限无条件自动续延5年,5年期限届满后,除双方另行约定外,租期再自动续延3年,依次类推。合同续延期间相关权利义务仍适用本合同约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一)租金: 元/㎡/年,合计 元/年。
(二)支付方式:分期支付。项目开工后30日内预付一年租金 元,自第二年起每次预付三年租金,以此类推。注: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租赁发票。
第四条、租赁用途用于太阳能屋顶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及经营。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有权依约收取租金;
1.2对乙方不当使用租赁标的物,导致租赁标的物损毁或有可能毁损的危险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的义务:
2.1保证义务:
2.1.1甲方保证对出租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无瑕疵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本租赁合同不因该权利瑕疵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被撤销或其他有碍乙方租赁目的实现之不利情形;
2.1.2甲方保证向承租人提供的关于租赁标的物结构、承重等和屋顶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真实有效,以不影响乙方对该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及建设;
2.1.3甲方保证出租屋顶在租赁期限内将始终具备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全部条件,并为保证该条件的持续性、有效性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必要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排除妨害等。
2.2其他义务:
2.2.1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出租标的物所依附厂房的原建筑设计院相应建筑物设计图纸、建筑物屋顶承载证明文件、竣工图、电路图、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等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审查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厂房的权属证书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建筑物的技术资料应真实可靠,以便乙方进行光伏电站的评估和设计;
2.2.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光伏发电站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验收、并网等有关手续。对乙方电站运营期间的日常经营管理给予便利和支持;
2.2.3租赁期内甲方需保证乙方行使屋顶使用权不受任何阻碍,有义务对甲方行使权力(如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给予协助和支持。如在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及经营期间通知物业、门卫等相关单位人员给予放行和便利等条件,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运行、维护该项目;
2.2.4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确保道路通畅、合理调整生产情况、提供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及排水等施工条件;
2.2.5甲方需向乙方免费提供房屋、场地、场所以供乙方项目建设期间设备和材料的临时存储;
2.2.6甲方需为乙方免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配电设备房
等光伏电站项目运营的长期用房;
2.2.7甲方应于光伏电站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用户侧电力接入系统工程,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在甲方用户侧安装独立的自动电能计量装置(电表)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2.2.8因乙方“项目”设计的运营期限为自项目建成验收发电之日起25年,故当双方签订的首次20年租期届满后甲方有义务 “续签”(按照约定自动续延)本合同,且不得擅自解约,以保证乙方该“项目”能在甲方屋顶运营至少25年;
2.2.9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以甲方名义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保证在乙方项目运营期间持续有效。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2.2.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2.2.11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优惠。若有关补助、奖励或其他优惠支付至甲方账户的,则甲方应及时支付给乙方,不得拖延和克扣;
2.2.12鉴于“项目”位于甲方屋顶,在甲方控制范围内,由甲方实际控制占有,故甲方有义务确保“项目”及相关设备、附件、财产安全。在“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亦有阻止第三方进行前述行为的义务。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义务的,甲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2.2.13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对项目财产进行任何性质的处分,如不得对项目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质押,不得将项目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产并立即通知乙方。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处分项目财产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未及时履行声明、通知义务,造成乙方经济
损失的,则除应全额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按照乙方经济损失的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对位于租赁厂房屋顶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包括位于屋内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甲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侵害和干涉;
1.2乙方有权将屋顶电站出租、托管或转让;
1.3乙方对屋顶电站项目享有经营收益权和电价的自主定价权。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站,施工与运营,过程中需保证不破坏建筑原有结构、功能,以确保甲方建筑物安全;
2.2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屋顶破损,乙方应负责修缮或承担赔偿责任;
2.3光伏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4 乙方保证光伏发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5乙方保证依法经营,保证光伏发电站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2.6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乙方“项目”的设计运营期限为自项目建成验收发电之日起25年。
(二)乙方“项目”所涉屋顶光伏电站的建设期为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二年。
(三)在建设或运营期间,“项目”所在地房屋非甲方自愿而被政府强制拆迁的,政府或相关机关、组织对拆迁“项目”损失给予的补偿归乙方所有。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依照本协议约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解除条件及解除后的处理(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2、本合同可依照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3、当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180日或明确将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对方订立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得到纠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
4、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5、项目所依附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解除;
6、租赁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的,合同解除;
7、乙方拟在租赁屋顶建设的电站项目未获得有关政府或电力部门备案、批准、并网许可等,导致项目无法建设,乙方不再需要租赁屋顶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除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外项目现场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2、本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本项目顺利实施后该方按照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乙方实际使用屋顶的时间按实结算租金,多退少补。
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战争、暴乱、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以免责,但不可抗力发生于延迟履行义务期间的,不能免责。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通讯中断的,则应在恢复通讯后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交当地政府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因项目投资巨大,成本回收期长(约8至10年方能回收成本),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则除应赔偿乙方投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费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开发服务费)、各类咨询服务费损失(如为获得可研、环评、地灾、地形图、勘界、地质勘查、能源评估、水土保持、选址论证、接入方案等支持性文件支付的设计或咨询费)、损失安装费损失、运费损失、拆除费损失、重建费损失、组件等设备损耗或报废损失,如功率下降损失,不可避免的拆卸导致的损毁损失、支架、电缆、相关辅材报废损失等】外还应赔偿乙方合同解除后应履行但未履行期间(25年减去已实际履行时间后的期间)的电费收益损失(电费收益损失按照合同解除前乙方实际收益的年平均值计算,若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乙方项目年发电量的理论数据或额定功率计算)。
(二)其他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期间的,延迟履行一方不因不可抗力免责。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一)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双方通过传真、邮件等电子签约方式签署的,合同的传真件、邮件打印件等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二)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是属于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1份,乙方执3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 住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家用光伏 屋顶租赁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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