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佛府办〔2016〕57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7年度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专项的申报工作,请你局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佛发改交能函〔2017〕16号)文件要求,指导和组织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建筑和构筑物业主开展申报工作,并会同区财政(财税)、供电部门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务必于4月16日(星期一)前报送我局(逾期不报视作无申报项目),届时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附件:
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
2.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佛发改交能函〔2017〕16号)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1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同时将奖励和补助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一、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二)奖励标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二)补助标准。对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三、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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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7年度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