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就是财政补贴的事。要补贴就要有钱,这个钱就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一)可再生能源法补偿机制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二)2016年适用的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度电1.9分。(非农业、非居民用电,这两类用电由于数量较少,不考虑征收收入)
(三)征收对象
在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为销售电量。这个是扩大了边界的销售电量,因为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以及跨省售电。由于企业的自备电厂包括脱网、孤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等说不清楚,咱们全部不算。
(四)销售电量
销售电量或者售电量有专门的定义,国家能源局的书面定义是“电力企业出售给用户或者其他电力企业的可供消费或生产投入的电量”。
(五)税收和征收手续费
增值税部分由财政部统筹,从账面上看就是不存在附加费缴纳增值税后的扣除问题。电网代征手续费2‰,收支两条线。也就是说,不需要考虑征收金额扣除增值税以及附加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同时代收手续费也不影响。
(六)2016年全国售电量
2017年1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5919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0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3%;第二产业用电量421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9%;第三产业用电量79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0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8%。
也就是说,第一产业和居民生活总用电量是9129千瓦时。
由于自备电厂和厂用电以及线路损耗的存在,使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电量计算起来就不是那么合理,我们看看全国的供电量和售电量数据。
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数据,1-11月份全国总的供电量是46177亿千瓦时,总售电量是43280亿千瓦时,售电是供电的93.7%,损耗量大致在6.3%,这个数字和国家能源局的线损率一致,那么这个售电量看来可以作为电网企业销售给用户的电量,也就是开票的电量。
由于现在的数字是1-11月份的总电量,那么每个月的平均售电量就是43280/11=3934.5亿千瓦时。考虑到12月份有31天,那么我们使用这个平均数应该和实际用电量的差距不大,所以1-12月份也就是2016年的总售电量就是43280+3934.5=47214.5亿千瓦时。
(七)电网企业应收尽收的当收、可收附加总额
按照2016年电网的售电量为47214.5亿千瓦时,一产和居民用电量9129亿千瓦时,我们使用二者的差这个最保守的数字进行计算可征收的电量,为47214.5-9129=38085.5亿千瓦时。那么应收金额为38085.5*0.019=723.6亿。这个是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不包括自备电厂、孤网、线损、厂用电等等所有的计入用电量的数字。要说明的是,这个数量是属于电网可以征收的电量,因为和电费一起征收,不存在难收的情况,或者严格说和电网企业的电费回收率一致。考虑到电网的地位,这个回收率接近100%。
(八)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决算收入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647.84亿。
(九)最起码收723.6亿、实收647.84亿偏差75.8亿
这个75.8亿的差距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收入和国家能源局的电量是矛盾的。
(十)可以多算算
有了国家能源局提供的2009-2015年的售电量数据,可以逐年计算应征数和实收数的差距。计算的结果每年都有不小的差距,看来问题不仅仅是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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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就是财政补贴的事。要补贴就要有钱,这个钱就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一)可再生能源法补偿机制的规定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