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企业管理,保障分布式光伏安装质量及后期维保,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光伏企业要求、产品质量要求及服务规范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光伏建设企业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代建企业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企业。
第二条 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需注册在临海市范围内,从事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企业。
(二)光伏建设企业必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相应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
(三)光伏建设企业在临海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有固定办公场所,并拥有8人以上正式员工(要求2人以上具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高压作业要求具备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公司以总公司为准。
(四)申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分公司按总公司为准。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质量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且多晶不低于265瓦/块,单晶不低于275瓦/块,并且必须是经中国质量中心认证(CQC认证)且达标的产品(提供10年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的生产企业质保证明原件,12年不低于额定功率90%,第25年不低于额定功率80%)。
(二)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并网逆变器须是通过CQC认证的产品,并且提供10年质保承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厂家10年质保证明原件,10年后需保证免费更换)。
(三)光伏用电缆必须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CQC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需在项目周期内保证免费更换)。
(四)光伏建设企业提供的配电箱为成套配电箱且须经过3C认证,表箱材质要求使用不锈钢或SMC材质,箱内须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浪涌保护器、自复式过欠压保护器、反孤岛装置等。提供成套箱子的3C认证和出厂合格检验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保项目铺设在主体合法建筑屋面上,禁止在违章建筑和产权不清的屋顶搭建,禁止房前屋后私自搭建支架进行建设。
(二)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建筑屋顶的安全条件,设计时须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考虑临海多发台风气候因素,要求东部地区(头门港新区、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光伏项目满足15级抗风要求,其余地区满足12级以上抗风要求。
(三)采用的光伏支架必须为铝合金、不锈钢等防腐防锈材质,并应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文件相关规定。
(四)严格限制在彩钢瓦厂房屋顶建设光伏项目,新建项目要求与光伏项目同步设计并进行安全预评价。光伏项目必须在厂房屋顶建成,落实安全预评价措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并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符合安全后方可安装。已建项目需每三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报备当地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安全现状评价不合格将停止并网资质,并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整改。
(五)居民屋顶光伏建设需事先对建筑强度进行整体评估,并由光伏建设企业每年对屋顶进行检测。严格限制在非现浇斜面屋顶进行建设,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在非现浇斜面屋顶安装。
(六)分布式光伏建设须与周边环境相和谐,项目设计应按照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规范要求设计,与建筑总体色调协调和谐。
第五条 光伏建设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服务要求:
(一)光伏建设企业须与光伏项目投资方签订合同,且能向光伏项目投资方开具发票。
(二)光伏建设企业不得夸大宣传销售服务,损害居民权益、扰乱光伏行业健康发展。
(三)光伏建设企业需承担因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维修义务。
(四)光伏建设企业需承保整个项目周期的一切意外险(单次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光伏项目投资方和光伏建设企业有共同义务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方协议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由具有资质的运行人员负责光伏电站的运行和操作。
(六)光伏发电系统必须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二章 项目申报方法和流程
第六条 光伏项目投资方按不同分布式项目类别办理相关备案
(一)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
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由户主(自然人)持有效证件到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办理并网申请,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公司按季度集中向市发改局备案。
(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
光伏项目投资方或委托人先到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办理并网申请,并通过浙江省在线审批监管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并网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一)建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二)具有光伏组件或逆变器生产厂家的代理权,并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生产厂家除外);
(三)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提供8人以上的社保证明,分公司以总公司为准;
(五)提供2人以上要求2人以上具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高压作业要求具备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六)相应施工资质复印件(若委托三方施工,需提供委托施工合同);
(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方案;
(八)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若场地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协议)。
第三章 项目验收和并网要求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光伏建设企业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在彩钢瓦上的厂房屋顶光伏项目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报告将作为并网验收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安装主体屋面的合法性由开展居民光伏业务的企业负责, 在违章建筑上和不符合安全条件屋顶上安装光伏组件将不予受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 光伏建设企业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申请并网验收必须在房屋(新建,修缮)完毕,脚手架等附属建筑器具完全拆除,具备安全并网条件后才可向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公司依照《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内容及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及并进行并网验收。
第十二条 临海市发改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光伏项目进行项目验收,通过委托三方公司检测和实地查看,对全市分布式光伏系统设备质量、转化率、建设施工质量等进行抽检,查验施工资质、施工资料、施工管理台帐,对不合格、不符合规范操作的项目停止并网资质,要求立即整改,整改到位的再予以并网。
第四章 执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组建临海市光伏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内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和光伏行业整体利益。对于信誉好、知名度高的企业积极向金融系统推荐优先授信。
第十四条 加大非法建设整治力度。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国网浙江临海市供电公司等多部门联合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认定、利用假冒伪劣产品、不按规范设计施工的行为、私自搭建行为、未按照承诺要求建设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并停止项目并网。
第十五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拒绝落实整改要求建设、发生严重扰民事件、发生蓄意扰乱市场行为的企业及法人,一经查实纳入行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建设的分布式光伏不予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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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企业管理,保障分布式光伏安装质量及后期维保,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光伏企业要求、产品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