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年度指导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78号)以及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推进现场会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能源发展规划或太阳能发展专项规划,将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发展目标、区域布局、政策举措等内容,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编制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建设时序、重点乡镇社区,落实目标任务。重点乡镇社区研究提出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布点实施方案,报当地发改、住建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及计划实施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要结合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建设,开展集中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示范点建设等工作,坚持光伏装置与屋顶、外立面相协调,与周边环境相和谐。按照省住建厅等部门提出的乡村既有独立住宅、新农村连片住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屋顶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布局范例、安装规范等要求,推进屋顶光伏装置美观协调,把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成为美丽乡村、美丽温州的靓丽风景线。
二、明确任务,加快推进
(一)明确目标任务。省政府下达给温州市五年(2016-2020)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任务8万户,2017年下达温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建设任务1.5万户。根据各县(市、区)人口家庭户数和发展条件,现将全市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见附件1);同时,根据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把相关工作和建设任务分解到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见附件2)。
(二)推进乡村既有屋顶家庭光伏发展。以市场化推进为主,通过全款出资、商业贷款、出让屋顶、合同管理等建设模式,全面推进乡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以及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至2020年建设3.2万户以上,基本覆盖全市所有乡村,融入百姓日常生活。
(三)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建设。利用低收入农户、村级公共建筑、异地搬迁小区等屋顶以及农户庭院等,以政府补贴、村户筹资、企业入股等方式,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按照集中联户、以村带户等形式建设集中式“农光互补”“鱼光互补”光伏电站,其收益按股比分配到户、到村。至2020年,全市光伏小康工程装机1.6万户以上。
(四)推进新建建筑屋顶和城市住宅屋顶家庭光伏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全市多数乡村新建住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等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至2020年建设1.6万户以上。在城市商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高层公寓楼等民居建筑及附近公共建筑屋顶,由居民联合体、小区业委会、物业管委会等成立光伏开发主体,采用合同管理模式,推进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至2020年建设1.6万户以上。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市农办、市财政局、温州电力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级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全市百万家庭光伏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建立督查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计划任务完成。
(二)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市区分布式光伏项目财政补贴政策,各地也要制定出台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简化光伏项目登记备案手续。进一步做好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及时发放光伏发电附加电价补贴。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帮助光伏小康工程集中式电站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在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倾斜。
(三)确保工程质量。家庭屋顶光伏装置选用设备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达标的产品,鼓励优先采用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技术要求的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各地要制定简便实用的工程质量监管办法,建立准入、施工、验收等标准体系,严控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1.温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建设任务分解表
2.温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注:1.建成光伏小康工程家庭屋顶光伏装置户数,按照实际受益户数进行折算。
2.集体屋顶、公共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如发电量由住户部分消纳,则按实际户数计算;如全额上网,考虑集体屋顶单户分摊面积较小,按500瓦/户计算。
3.20千瓦以下的农庄等商业屋顶可按照居民屋顶光伏模式管理,按3000瓦/户计算。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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