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运营期保险介绍

国润智能2017-06-07 11:36:33 光伏电站运营期保险介绍-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一、 运营期保险综述

为了有效管控电站运营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可靠性,降低企业风险成本,从电站投运移交生产管理方之日起至电站退役期间,应购买相关人身伤害及资产管理险种,光伏电站一般采购的险种有:财产一切险、机械损坏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各险种可根据光伏发电站所在位置及环境、设备质量及故障频次、人员意识及技能水平、外部风险情况等综合评定后选择采购。

二、 运营期投保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 财产一切险介绍

1、 一般保障范围:

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但遵从保单中的责任除外。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 被保财产范围:

所有构成保险金额或经扩展条款、特别约定明确予以承保的不动产、动产和个人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所有权或负责照看、保管或控制的财产,以及租赁财产。

3、 案件索赔材料:

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

损失清单(加盖公章,详细列明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单价、损失率、金额、残值、属何会计科目、存放地点);

能反映损失状况的照片;

相关财务资料(加盖财务章,包括出险时总账科目汇总表、出险及投保时资产负债表、受损资产的明细账页及复印件、受损固定资产购入原始发票、入账凭证复印件等);

有关费用凭证及资料(收款单位及有关单位出具,如维修费用、机器设备重新购置费用、建筑物修复预(决)算);

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例如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回执、立案证明等);

出险原因分析报告(报告要求一般根据事故情况而定);

根据保单约定或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而提出的其他材料。

4、保额计算方法

年保费=保险金额*费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代保管财产)*费率

短期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承保天数/365

(1)固定资产:投保信息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金额,包括但不局限于建筑物、装修、固定设施与装置、机器设备、可移动设备及电子设备、手提电脑等。

(2)在建项目:投保信息系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中“在建项目”金额。包括但不局限于所有列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 “周转材料”等会计科目的金额。

(3)代保管财产:指由公司照看、看管及管理的财产,但公司无产权,需要列明清单。

(4)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照账面原值投保;存货按照账面余额投保。

参考年费率取值0.0296%

参考价格:

二、 机械损坏险介绍

1、一般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

2、 责任范围:

保险期限内,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地、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负债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保单内免责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3、案件索赔材料:

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

能反映损失状况的照片;

事故原因检测报告(维修单位出具);

受损设备维修报价;

维修发票;

出险前受损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个月);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汇总账、明细账;

根据保单约定或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而提出的其他材料。

4、保额计算方法

年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机器设备+在建工程)*费率

短期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承保天数/365

(1)机器设备:投保信息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下“机器设备”科目金额。

(2)在建项目:指已完工未转固的机器设备。

参考年费率取值0.0125%

参考价格:

三、 营业中断险介绍

1、分类及保障范围:

营业中断险一般分为财产一切险项下造成的营业中断和机器损坏险项下造成的营业中断,二者取费标准不一致。

(1)营业中断险(财产一切险保障险项下)

赔偿被保人在财产一切险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财产物质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营业中断的损失。(财产一切险承包范围: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但遵从保单中的责任除外。)

(2)营业中断险(机器损坏险项下)

赔偿被保人在机器损坏险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财产物质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营业中断的损失。(机器损坏险保障范围: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保险期限内,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地、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负债赔偿)

2、案件索赔材料

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

事故调查报告;

报损清单(加盖公章);

月度销售收入统计表及上网电价文件;

相关年度生产月报表及停机机组成本表;

根据保单约定或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而提出的其他材料。

3、注意事项:

可特别约定承保时间:被保险人的在建项目实际转运营后,保单自动承保。

4、保额参考取费

营业中断险(财产一切险保障险项下) 0.0332%

营业中断险(机器损坏险项下) 0.0262%

参考价格:

四、公众责任险介绍

1、一般保障范围:

赔偿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程度的经济赔偿,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赔偿限额: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无限额。

3、案件索赔材料:

运营期:

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

能反映损失状况的照片;

事故证明文件(事故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等;如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如涉及安全生产事故或卫生部门事件,需提供安监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如诉讼案件,需提供判决书原件);

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

受损物修复或重置的费用发票(涉及物损);

受损物品的受损证明或相关检测报告(涉及物损);

医疗费发票和相对应的医疗清单(涉及人伤);

伤者的病情证明文件(涉及人伤);

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涉及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

根据保单约定或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而提出的其他材料。

工程期:

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

报损清单(加盖公章);

事故原因报告;

工程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工程量清单、相关设计图纸;

受损材料相关购置合同、发票;

第三者索赔函及索赔清单(如涉及到第三者);

与第三者就事故的来往函件;

第三者受损财产购置凭证或治疗单据、发票等;

根据保单约定或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而提出的其他材料。

4、保额计算方法

年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费率

短期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费率*承保天数/365

(1)各公司如在第三方场所提供服务或其他工作,需要详述场所地址、服务与工作内容:

(2)投保数据发生调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参考年费率取值0.0492%

参考价格:



 

五、雇主责任险介绍

1、一般保障范围:

所有员工

2、赔偿限额(太平洋保险为例):

(1)死亡:36个月工资。

(2)伤残:48个月工资乘以伤残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误工费: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工资的100%给予赔偿,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住院伙食补贴:每天赔偿限额RMB60元,但不超过12个月。

(5)雇员到工资所在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补贴: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每次往返赔偿限额RMB1000元,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元。

(6)雇员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灭失的不在此限);从事故发生当月起赔偿3个月的投保工资。如日后宣告死亡的,按保单所列死亡赔偿限额予以赔付(扣除此前赔付的部分),即使届时保险期限已结束。

(7) 五级至六级伤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限额依据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条件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并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诉讼费:按实际支出。

3、案件索赔材料:

出险通知书(加盖公章);

报损清单(加盖公章);

病历本、出院证明;

医疗费发票(原件);

医疗费药品明细清单;

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

如产生误工费,需补充提供:

出院前六个月的工资单(加盖公章);

休假时的请假证明(加盖公章);

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如出现伤残,需补充提供:

伤残鉴定报告;

如出现死亡,需补充提供:

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记录;

如涉及交通事故或殴打事件,需补充提供: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复印件);

报案证明。

4、保额计算方法

年保费=工资总额*费率=每人工资额*员工总人数*费率

短期保费=工资总额*费率*承保天数/365

(1)员工总人数:包括公司雇佣的所有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2)如赔偿标准以约定工资为基础,则每人每年工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年费率取值0.15%

六、注意事项及提示信息

1、 注意事项

对于任何事故,公司应视同没有投保而进行处理,采取措施使损失最小化、缩短停工期、避免延迟并采取最经济的维修方式;

所有事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损失通知的任何重大延误都有可能导致索赔处理的延误,甚至可能导致拒绝赔付;

《保险法》及保单索赔的有限期有相关的限制约定,公司应给予足够重视,确保避免因明显的损失通知延误而导致索赔无效。

公司存在贷款、抵押、质押等情况下,资产第一受益人为他方,受益额最高不超过相应贷款、抵押、质押之资产金额。

2、应采取的措施

采取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措施,以将损失或损坏的影响最小化。如果不能确定采取何种措施,应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如涉及盗窃或恶意破坏,应立即报警并保留报案有关的资料,如报案回执、报案号、派出所地址等;

发现损坏或损失后,尽快为损坏或损失现场拍照(在清除残骸或移动损坏设备前,留下损坏或损失证据)。如有可能,同时绘制现场分布图;

应当保留所有受损财产,以备保险公司或公估人查验;

详细记录事故当事人所反映的现场情况;

尝试确定损失是否在保单免赔额以下,如有疑问,应做最坏估计;

应在事故后尽快准备一份综合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损失点、损坏程度和修复范围建议;

为一次事故需要单独建立损失档案,应记录的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力成本,需记录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证明相关工作过程签字文件;

设备台账、种类、工作小时数和设备采购费用;

维修所用材料、备件架构,须有购买发票的证明;

专家费用或相关其他费用记录及证明材料;

公司需分别确认它们是如何直接与事故相关联的;

返厂维修或设备置换的所用订单及相关材料。

3、应避免的行为

不应在得到保险公司或公估人确认之前破坏损失现场,除非是因为情况特别不稳定而立即采取稳定或紧急抢救措施;

不应在得到保险公司或公估人确认之前对损坏设备进行修复。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或公估人可能同意在其勘查现场前进行修复。任何活动在实施前应得到保险公司或公估人(通过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的明确同意;

不应在保险公司或公估人同意之前对救助/损坏货物进行处置,即使是全损;

不应在保险公司或公估人同意之前承认责任或与第三方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或谈判。

 

FR:国润智能 张鑫

文章作者: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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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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