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改委:《开展2016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工作》的通知

山西发改委2016-07-26 14:17:25 山西发改委:《开展2016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工作》的通知-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日前,山西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发改委须于7月28日前,统一组织各市参与评优的光伏发电项目,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该文件指出,鉴于我省已开工建设和储备的光伏发电规模较大,2016年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的工作重点考虑以下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1)2014年、2015年已备案的结转项目;(2)2015年备选项目、中期优先项目;(3)各市发改委推荐上报的2016年储备项目。

另外,通知格外指出,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下达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建设、一年内未完成并网的项目,视其自动放弃2016年规模指标。未纳入规模管理的项目单位,依次递补纳入年度规模实施方案。 

       原文如下:

各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光伏发电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山西省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采取竞争评优的方式配置光伏规模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优范围

2016年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新能源〔2016〕166号)下达我省的普通光伏电站指标70万千瓦。鉴于我省已开工建设和储备的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较大,2016年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的工作重点考虑以下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⑴2014年、2015年已备案的结转项目;⑵2015年备选项目、中期优选项目;⑶各市发改委推荐上报的2016年储备项目。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投资主体和项目,公开竞争、公平比选。

2、各市推荐。根据国家光伏产业的政策,各市发改委择优推荐资金与技术实力突出、运行与业绩水平较高、示范性强、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较大和诚信履约、在山西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参与竞争。

3、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对光伏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有效降低光伏建设成本和上网电价的项目。

4、项目成熟优先。已并网或已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考虑,重点考虑申报项目用地、接入等基本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2016年6月30日之前并网的项目(以电网提供依据为准)优先列入我省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

5、全省统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综合考虑各市的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光伏产业布局,统筹安排。

三、工作安排

优选工作由省、市发改委共同组织。在各市发改委推荐初选的基础上,省发改委委托水规总院(国家光伏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推荐项目开展评优。

1、合格性评审

本阶段工作,由各市发改委负责。各市发改委组织对本市参与竞争的项目进行合格性审核。合格性评审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投资方为合法的独立法人。

(2)投资方无不诚信行为。

(3)存在倒卖“路条”、项目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企业,禁止参与项目评选。

(4)在以往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资料提交

在合格性评审的基础上,各市发改委统一组织各市参与评优的光伏发电项目,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网站(http://djfj.renewable.org.cn/)在线提交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进展等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备案、并网运行等),附本市2016年光伏发电项目推荐信息表(见附件1),以及各推荐项目单位按照《光伏发电项目评优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见附件2),同时,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发改委。

3、评优推荐

本阶段的工作,由水规总院负责。水规总院组织专家对推荐信息表中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综合评分。评优工作将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3)对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满分100分。

4、确定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评优结果,省发改委商省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统筹确定我省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

四、工作要求

(l)各市发改委须于7月28日前,统一组织各市参与评优的光伏发电项目,完成资料报送工作。逾期未报,视同放弃申报资格,省发改委、水规总院不接受企业直接报送。

(2)省发改委、省能监办、省电力公司成立督导小组,对评优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3)评审期间,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下达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建设、一年内未完成并网的项目,视其自动放弃2016年规模指标。未纳入规模管理的项目单位,依次递补纳入年度规模实施方案。

(5)列入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如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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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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