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有效遏制省内工业用电量下滑,结合当前甘肃电力市场实际,依据省政府《关于研究遏制工业用电下滑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甘政阅〔2016〕16号)、《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甘发改商价〔2015〕118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15亿千瓦时新能源直购电交易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现就2016年下半年黄河干流水电弃水减量新能源企业增发15亿千瓦时电能直接交易公告如下:
一、直接交易电量来源
黄河干流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弃水减量,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发15亿千瓦时直购电电量。
二、水电弃水减发电量
按照各水电企业装机容量占比分担。具体为:甘肃电投集团1.22亿千瓦时,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公司3.50亿千瓦时,国投集团甘肃小三峡水电公司3.39亿千瓦时,省电力公司刘家峡水电厂6.89亿千瓦时。水电弃水减量原则上集中在7月1日-9月30日。
具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调度落实。
三、新能源企业增发电量
15亿千瓦时新能源增发电量,由弃水减量集团所属新能源发电企业、股东股权连带新能源发电企业内部等量增发,无法等量增发的剩余电量由其他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发。新能源增发电量在7月1日-12月31日实现,具体由省电力公司落实到位,分月结算、年底清算。
本次15亿千瓦时新能源直购电交易电量属新增利用小时数,不挤占年初确定的100亿千瓦时和新增5亿千瓦时新能源计划电量。
具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调度落实。
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实施细则》确定的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截止交易日已正式并网运行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五、交易组织
(一)交易原则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本次新能源交易电量为15亿千瓦时,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按照1:5比例确定。电力用户参与直购电交易电量按7-12月月度用电计划分摊,对应用户总交易电量规模约75亿千瓦时。
2.新能源企业申报交易价格(让利幅度)原则上不应改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不超过火电标杆价,不低于0.25元/千瓦时)。
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交易分轮次开展。
(二)交易次序
1.弃水减量的水电集团所属新能源企业、股东股权连带新能源企业优先与电力用户开展交易。
2.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分二轮次开展。
第一轮: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企业直接交易。
第二轮: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兰州新区、高新技术战略新兴骨干企业直接交易。
(三)注意事项
1.参与交易前完成交易平台操作培训,熟练操作交易平台。
2.参与交易前已登录交易平台并完成市场成员注册。
3.电力用户参与申报交易的用电量公示前和交易出清后由甘肃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校核,不允许出现用户虚报用电量、一个用户总用电量分别与多家发电企业重复交易等情况,存在上述行为的电力用户一经发现,取消本次交易资格,剩余可交易电量由后续未成交电力用户继续开展递补交易。
4.为确保交易申报工作有序开展,请参与交易的各市场主体按省电力公司网站公布的“申报时间顺序名单”对应时间段进入交易大厅申报交易数据,每批次总时间为15分钟,其中:申报时间为10分钟,检查申报数据、清场时间为5分钟。请各市场主体按照申报时间段在一楼交易大厅外等候,听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有序进入交易大厅开展交易数据申报。
5.为方便大家第一时间掌握各类交易信息及有关要求,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发电企业指定专人与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建立通畅、高效的业务衔接渠道,确保各类交易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人员变动时请主动联系交易服务人员,及时更新您厂联络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电话,同时请各发电企业联络员加入交易联络QQ群。
6.甘肃省电力公司办公大楼内部为禁烟区,请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严禁吸烟;请不要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
(四)交易平台操作培训
各时间节点为暂定时间,请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电力公司
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下同)。
1.培训日期:2016年7月14日
2.培训时间:9:00-16:00。
3.培训地点: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西侧)。
(五)交易时间
1.第一轮交易
(1)申报时间
电力用户、新能源企业:
2016年7月15日,8:40-17:00。
(2)交易出清、校核、成交结果公布:
2016年7月18日-21日。
2.第二轮交易
(1)申报时间:
电力用户、新能源企业:
2016年7月22日,8:40-17:00。
(2)交易出清、校核、成交结果公布:
2016年7月25日-2016年7月28日。
3.补充交易:
申报时间:时间待定,以网站发布的补充交易公告为准。
说明:补充交易是否开展根据本次交易成交及安全校核情况综合确定,请各市场主体在交易期内每日至少登录一次省电力公司网站查看具体通知。
4.交易合同签订:
各轮次交易结果公告后开始。
(六)交易地点
1.已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交易平台开展直接交易数据申报(登录网址后附,若网络或交易系统不稳定暂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时,按下述第2条要求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2.未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或无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数据申报的市场成员,可通过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七)交易周期
交易周期为2016年7月-12月。各市场主体可根据发用电需求,在交易周期内自行选择部分月份或全部月份开展交易。
(八)交易品种
本次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竞价)交易模式、双边协商交易模式开展。
集中撮合(竞价)交易:交易各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愿,按集中撮合交易规则计算形成交易意向。
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各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向并备案。
(九)交易电量、电价申报格式
1.电能交易申报数据要求按月度申报交易电量、电价,每个月发电企业申报一个价格、电量对,电力用户申报一个价格、电量对。
2.发电企业的申报价格为相对政府批复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电力用户申报的价格为相对其目录电度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
3.采用电子化申报方式。各市场主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交易运营系统,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电量、电价信息,点击申报,交易运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加密、传输、保存处理。
4.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精确到10兆瓦时的整数倍,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十)交易意向申报
1.新能源企业(光伏、风电)申报电量份额原则。
新能源企业按交易周期分月申报,每月申报参与电能交易的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根据电网安全运行、电网受限情况、电力电量平衡等情况为依据综合确定本企业月度总发电能力并据此申报交易电量。
说明:新能源企业申报月度交易电量限额为:各轮次月度申报交易电量合计值≤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
2.每批次交易意向申报过程中(15分钟申报时间内),各市场主体可随时通过交易平台修订已申报交易意向。每轮次交易申报结束后开展出清计算、安全校核、结果出清。
3.补充交易意向申报
当安全校核后的成交电量不满足总用电需求时,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交易需求开展补充交易,补充交易原则上采用双边交易模式,达成的交易意愿以交易双方书面承诺(签字、签章)方式在补充交易申报开始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确认后统一提交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并确定补充交易成交结果。
(十一)交易出清结果安全校核及确定
交易出清结果提交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调控中心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综合开展各轮次交易电量校核,校核通过,成交出清结果直接确定为交易结果。校核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
交易相关信息及交易结果通过相关网站滚动发布,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网站发布的信息。
(电力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gs.sgcc.com.cn)
(交易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61.178.40.43)
两个平台可同时登录,互为备用。
(十三)交易合同签订
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署双边合同,省电力公司牵头签订电能交易输电服务合同。
(十四)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
根据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照电能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交易组织、信息公布、问题解答等工作。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三公”调度及交易,欢迎各市场主体监督,存在争议按监管部门有关原则处理。
六、交易执行
交易结束后,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结果、分月电量等信息形成分月度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在月度交易计划中予以安排执行。实际运行中,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发电,力争完成月度计划。新组织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原有直购电合同,对于目前仍执行直购电合同的用户,先执行原有合同,待原有合同执行完成后执行新合同。原无合同或合同已执行完毕的市场主体,从7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新合同。
七、交易结算
本次交易实行电力用户“分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月度预结算、年底总清算”的执行方式。每月综合考虑交易计划安排、电力用户实际用电及调控中心实际调发电量情况进行相关费用结算,当月实际交易(调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应在次月继续滚动安排。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补偿费用,根据交易结果按照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侧费用等额传导方式,由甘肃省电力公司依据相关财务规定完成双方费用抵顶。
交易服务:王行良0931-2966603
王晶0931-2966640
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黄河干流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弃水计划电量
附件2
弃水减量集团所属新能源及股东股权新能源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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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场主体:为有效遏制省内工业用电量下滑,结合当前甘肃电力市场实际,依据省政府《关于研究遏制工业用电下滑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甘政阅〔2016〕16号)、《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