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最让人担忧的是,如此下去,《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里“救命”的保障性电量规定也很可能在一些地方打水漂。
上个周末,新疆经信委5月5日颁布的通知刷爆了朋友圈。在这则名为《关于下达自治区2016年公益性、调节性发电量计划的通知》的文件中,对2015年底前投产的风电机组和光伏电站分别给予700小时和500小时的保障性电量;对于2015年投产的火电机组按其单机容量差异分别安排1750小时和1700小时的发电量计划,针对2016年新投产的火电机组暂时安排400小时调试运行电量计划。
对此,业内很多人都有不可思议之感。与此前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相比较,风电700小时、光伏500小时的保障性电量远低于国家发改委核定的风电1800小时、光伏1350小时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业内很多朋友不禁问道:这两个明显冲突的文件到底是谁打了谁的脸?
细究之下发现,“相互冲突”的两份文件谈论的可能并不是一回事。
今年3月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要求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对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以内的发电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进行全额收购;对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以市场竞争的形式,获得发电合同,并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而新疆的文件则针对的是公益性、调节性的发电量计划,这部分发电量计划主要用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用电。这部分发电量计划适用于优先购电。
原来,此700小时,非彼1800小时。发改委文件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角度来将其发电量划分为保障性和竞争性两个部分。新疆经信委所规定的保障小时数则是从用电量的角度,由政府将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电计划予以分配。至于新疆经信委对于煤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电量的分配是否合理,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为何此文件能够引起如此轩然大波?笔者看来,这实在是因为此前新疆给咱们可再生能源的小伙伴们留下了太多阴影。2015年冬天,由于用电负荷下降,为保冬季供热,新疆电网调度中心要求未参加外送交易和自备电厂替代的新能源场站暂停发电,参与外送交易的新能源场站在完成外送电量合同后暂停发电。2015年新疆弃风弃光率分别高达32%和26%,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计,2016年第一季度新疆地区弃风、弃光比例上升至49%和52%。
这场“误会”背后反映出一个尴尬的现状:新能源行业和火电行业屡屡遭到地方政府区别对待。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解决“三北”弃风问题,发改委和能源局频频下发文件,而地方却屡屡“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甚至变本加厉。在就业、经济增长等压力下,面对可再生能源与火电争市场、争通道时,地方无一例外选择支持火电而部分牺牲可再生能源的利益。以云南为例,2015年11月云南省工信委为解决火电企业困难在省内推行风火置换交易,要求风电企业补偿火电企业,将风电部分收益支付给火电企业。以国家批复火电企业平、枯季节上网电价为计费标准,风电企业将计费标准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地方却叫停新能源电站发电,此为让人难堪一;2016年,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接连制定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来缓解弃风弃光问题,新疆弃风状况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恶化,此为让人难堪二;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新疆的《通知》规定风电和光伏的保障性电量与此不一致,此为让人难堪三。笔者其实最为担忧的是,如此下去,《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里“救命”的保障性电量规定也很可能在一些地方打水漂。
(作者系绿色和平可再生能源项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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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让人担忧的是,如此下去,《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里救命的保障性电量规定也很可能在一些地方打水漂。上个周末,新疆经信委5月5日颁布的通知刷爆了朋友圈。在这则名为《关于下达自治区2016年公益性、调节性